成都市公安局崇州市公安局交警龙超宇等人徇私舞弊违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2024年10月28日7时44分,王洪驾驶车牌号为川A55WH0小型轿车,行驶至崇州市世纪大道代兵物流公司门前路段从第三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并超车时,与靳中林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DZ5879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洪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担事故全部责任。靳中林向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了川ADZ5879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故现场的完整视频。王洪未提供任何证据。
但是,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10184420240012329号)却认定:靳中林驾驶车牌号为川ADZ5879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崇州市世纪大道代兵物流公司门前路段变道时,与王洪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55WH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靳中林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靳中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等责任,王洪不担事故责任。
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与川ADZ5879车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事故现场的视频明显矛盾。特别恶劣的是:因为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龙超宇与王洪有特殊关系,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龙超宇只允许王洪夫妻和他一道去查天网,而不允许靳中林去查。他们查过天网以后,龙超宇却说天网没有覆盖事故现场。靳中林并没有请求调解,龙超宇也没有问过靳中林是否愿意调解,更没有经过调解程序。但是,龙超宇却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造假,擅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加上“经双方共同请求调解达成一致”等内容,就叫靳中林签字。靳中林自然不会同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随即找到龙超宇的直接领导,却是推诿搪塞,只好申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但是,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结论》(成公交复字结论【2024】第243946号)未陈述任何事实,未阐述任何理由,交警也未署名,就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纯属蛮不讲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
靳中林之前就此事多次向成都市公安局投诉举报。但是,成都市交警系统总是推诿搪塞,拒不纠错,只好公开举报。如果举报内容失实,靳中林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服,成都市政府系统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成都市法院系统不受理行政诉讼。所以,成都市交警系统的少数交通警察,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认为当事人不能依法维权,拿他们没有办法,就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徇私枉法。请有关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规范交通警察的行为,严肃追究交通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畅通当事人的维权渠道。
2025年12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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