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记者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结合泸州实际情况,新的《泸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将于2025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的管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单次聚餐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乡厨在泸州市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在管理规范中,规定了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银保监部门、村(居)委员会相关职责,还对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如不得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不得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不得食用长江禁鱼。
管理规范明确了举办者、承办者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鼓励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此外,管理规范还对出现农村集体聚餐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包括立即处置、送医就诊、报告相关部门、保护现场等。同时,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积极参与事故救治和调查处理。明确对未经备案的从业加工服务者,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明确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备案、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也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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