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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已出(成府复决[2024]1725号),请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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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次行政复议我主动申请退回,以期望贵局能依法解决案涉房屋产权问题。
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已出(成府复决[2024]1725号),请处理。谢谢!

市住建称:不动产登记业务已于2016年全部移交给贵局,需要由贵局及登记中心发起变更或更正登记以后,再开告知函后,他们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市登记中心称:他们只是根据申请登记,需要由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图纸。
青羊区住建称:他们没用这个业务、没用这个职能。
青羊区规自局称:他们按上级(市规自局,即贵局)的指导办事,您们发文让他们处理,他们就安排。

原施工图、竣工图理论上应该由市规自局下属办事机构成都市城建档案馆保存或市住建保存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这些单位均回复历史久远、经查无所需材料!
而我自己请测绘公司测绘的您们又不予认可,原产权单位的都不予认可!


那么,您们需要什么图纸?什么样的批准文件?
贵局系本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的主要只能部门,区规自局称接受贵局领导、安排,
所以,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出具?请明确告知。谢谢!

或者,能否由贵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开会讨论一下如何妥善处理案涉房屋?


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该罚款就罚款、该补交税就补交税!)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应真实、准确、完整,
(已多次反映案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自相矛盾多处错误、与事实完全不符!)

善意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本人2023年4月才购买的房屋,按产权证书目前产权尚余68年!)

维护不动产登记薄的公信力。
(登记簿小矛盾多处错误,得不到任何处理,公信力何在?)

成府复决1725_01.png

成府复决1725_1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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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5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原购房者是否合规合法,我不需要过度关心。
我的购买行为发生于2023年4月,我知道或应该知道登记错误的事情,最早也只能是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2月)。

合法善意购买的房屋,其权属登记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登记簿的公信力应当得到有效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25-2-2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2-27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成都市司法局第二次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2-2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3-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16.002px]请维护法律尊严、
[size=16.002px]保障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size=16.002px]以及保护公民合法房屋权属!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严格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禁止增设非法定登记条件,确保行政行为于法有据。

2、登记公信不可动摇
以事实为依据修正错误登记簿,公开审核材料(含外勤单),重建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信任。

3、公民产权必须捍卫
保障善意购房者权属安全,严惩行政推诿、隐匿证据等侵害物权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行政复议为:成府复终[1542]号

撤回原因:
1、2024年11月1日邮寄给本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未签署日期,我拿到登记中心重新签署日期;
2、2024年11月16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通知:《不予登记通知书》落款与盖章不一致。

我本着能依法解决案涉房屋产权问题,给予谅解主动申请撤回上述1542号行政复议。

然而,换来的依然是被司法局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登记告知书》。



 楼主| 发表于 2025-3-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社会,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带头讲信用、守信用、依法办事。

 楼主| 发表于 2025-3-2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局、贵单位告知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却又无法明确告知具体部门名称,更拿不出批准文件的参考模版,也无法公开已经办了该项业务的其他市民提供的文件,也就是说你们需要什么文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的群众办理需要的资料不一致,缺乏事实基础、缺乏法律依据、更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原则。

     本人申请不动产更正是基于登记簿记载事项本身自相矛盾、可自证其登记事项就有多处错误。
     本人申请分割登记(不动产变更)是基于本身就是两套房屋的事实,其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自身可证两套房屋的事实,贵局、贵单位多次上门实地查勘后出具的回复函中描述的事实也可以证明申请人反应的事实属实。

     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或变更登记乃贵局、贵单位依法履职之义务,请勿滥用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25-3-28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府复决1725_08.png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这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议(成府复决[2024]1725号)关于贵局认定的“套”是最小登记单元的判定,请开始你们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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