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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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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其中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草案二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其中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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