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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john

[群众呼声] 请问岳池县有关部门龙鑫·雍景湾车位归属权及车位收费问题是否合规合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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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2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留言已收悉,经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作职责,我局对您反映“该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单位在地下车库入口张贴龙鑫雍景湾小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公示牌显示在2025年3月1日开始对停车场进行收费,请问此项收费是否在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小区物业对停车收费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如下:1、月租车辆。场地租金:①购置车位0元/月,②未购置车位的260元/月;车位服务费:40元/月。2、临时车辆。停车费:60分钟以下免费,超过60分钟至2小时以下2元/次(2元起收),超过2小时每递增1小时加收1元,24小时不超过12元。该小区月租车辆场地租金为市场调节价,车位服务费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临时车辆停车费为市场调节价。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4.项目:交通运输;定价内容:停车收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备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该小区停车费属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不在《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内,其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不需备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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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龙鑫雍景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经核实,龙鑫雍景湾项目已于2023年8月16日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截至2025年3月19日,该项目尚未向我局提交备案申请。目前,我局已联系项目方,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尽快到我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关于车位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用以及临时停车费的问题。龙鑫雍景湾小区物业已按规定对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具体如下:1.车位租赁:300元/月/个,包括车位服务费:40元/月(招投标定价)和车位租金:260元/月(市场调节价);2.已购车位:需缴纳车位服务费40元/月(招投标定价);3.临时停车: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按2元/小时计费,单日最高收费12元。
  车位服务费由四川龙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收费标准依据前期物业招投标结果确定。该公司严格遵循《关于贯彻执行〈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雍景湾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执行。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无论业主的车位是购买还是租赁取得,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提供车位公共环境、设施设备维护服务,车位使用人均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开发商未出售、未出租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其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
  车位租金和临时停车费则由车位产权人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商依法享有车位出售、出租的权利。如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出租车位,物业公司可代为出租。
  三、关于车位大修基金的问题。车位产权办理问题,建议您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咨询。根据《岳池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岳池县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和《岳池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配备电梯的4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30元/平方米。同时根据《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岳住建发〔2019〕64号)交存要求,已销售但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的,由业主按照销(预)售面积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的,由业主按照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产权面积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开发商不能代收代缴。地下车位属于非住宅性质,也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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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岳池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5-3-7 15:35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对您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房产位于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南侧与土门路 ...

根据当时雍景湾那块土地挂牌出让公共文件未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一并出让,目前雍景湾开发商和物业对业主宣传可以办产权是产权车位,应该要让自规局明确是是产权车位,开发商未了卖车位这样宣传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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