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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犬只“无接触式”致人损害,饲养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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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     02/24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饲养宠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吠叫、追逐等无直接接触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


  2022年6月,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张某家门口时,张某饲养的柯基犬突然窜出迎向杨某的二轮摩托车,在短时间的追赶后,杨某跌倒受伤。当日,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杨某因跌倒致多发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杨某跌倒与犬只并无因果关系,拒绝赔偿。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饲养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追逐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损害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张某家所养的犬只在未栓系、无人牵引的情况下自行窜出马路迎向驾驶摩托车的杨某并进行了追赶,给杨某造成了惊吓恐慌致摔倒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作为犬只管理人和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亦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杨某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应是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身的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损害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再次提醒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文明饲养动物,确保动物安全可控,避免因疏于管理引发矛盾造成损失。同时,也提醒大家不要随意逗弄动物,避免动物致损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庞雪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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