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军,是西充县的一名大车司机。现怀着对公平正义的坚定信念,就2024年9月23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向麻辣社区、各级领导、全社会网友、媒体求助并实名反映,期望能得到专业、公正的处理。 在2024年9月23日,我驾驶吊车沿国道212线西充县环城路与阳光路T字型交口处直行。该路口当时既无红绿灯设施,也未设置限速标志线。在此情况下,一辆黄色小型面包车停在路口,严重遮挡了我的视线。就在此时,一名54岁妇女骑电动自行车从面包车背对我的另一侧绕过,自车头前方突然冲入并停在路中间。从我发现她到事故发生,仅有1—2 秒的反应时间(从面包车处至出事点距离约5—6 米),由于时间极短,我来不及准确判断其行驶方向意图,虽紧急踩下刹车,但车辆因惯性仍前行,不幸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并碾压,导致其死亡。 2024年10月22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511325120240000044号),认定我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我认为该责任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责任比例划分明显失当的问题。交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的依据为车辆超速且观察不仔细。然而,事发当时该路口并无任何限速标志(据了解,事发路段限速标志于2024年7、8月份拆除,事发后11月中旬才重新安装),虽经检测我车辆行驶速度为47—48码,交警称该路段限速40码,但此情况不应成为判定我负主要责任的唯一理由。 基于此次事件,我认为西充交警在责任划分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受害人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无牌无证车辆,依据相关交通法律规定,此类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这一违法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其二,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时,未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若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应当从这些设施通过,并且应当下车推行。而受害人不仅未走人行横道或使用行人过街设施,还直接横穿机动车道,未按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意图在斑马线上左转弯,在未看清路况且未确认前方安全的情况下,贸然冲入正常直行车辆的必经之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三,在场目睹整个事件全过程的黄色小面包车驾驶员杨先生,在给交警的笔录中明确表示,其个人认为受害人在此事件中的过错更大。 其四,事发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这一因素不容忽视。在西充县城区的行车道路路口,设置红绿灯对于规范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据了解,该路口此前已多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此次事故的发生与缺乏红绿灯引导密切相关,这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失职。 其五,事故发生后,我始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但对方态度较为极端,甚至当众表达不合理诉求。在此情况下,西充交警未能全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责任判定,而是受传统“死者为大”思维影响,未能充分考量事故发生的多种因素,导致责任划分不公。 其六,通过对全国各地类似交通事故案例的调查了解,在类似情况下,交警责任划分通常是突然冲出的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或考虑经济赔偿因素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基本未见直行车辆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且该路段曾发生过类似交通事故,当时西充县交警大队能够公平公正地划分责任,此次却对我驾驶的直行车辆判定主要责任,令人难以理解。 综上所述,我认为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我的案件处理有失公平公正。我愿意承担事件中我应负的责任,但坚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多次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无果后,现特向麻辣社区、各级领导、全社会网友、媒体寻求帮助。恳请领导能够关注此案,监督案件处理过程,确保公平正义得以维护。 附件:陈军实名反映西充交警责任划分不公平公正[已回复] https://bbs.mala.cn/thread-16695607-1-1.html
情况反映人:陈军 联系电话:13771292504 202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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