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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不能用枉法裁判来保护行政违法,损害我的合法权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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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韩德全,男,汉族,出生196445日,法学本科学历,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凤午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3*
在我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因解除、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诉讼中,遭遇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冯浩、刘翠成、陈芬、旷章娟的枉法裁判,这个社会的诚信何在?司法公平正义何在?难道真的官官相护,民告官难于上青天?
201655日,因达州市公安、消防、交警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我与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格式合同),约定选择统建安置还房过渡期18个月,过渡期周转房安置补偿费每月按原房面积4/平方米支付,逾期周转房费8/平方米支付,同时按资源局的要求提供了统一开户的银行个人帐户。通川区人民政府(2014)15号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适用《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47-1号令,统建安置房用地包含在达市国土资函[2014]211号征地建设用地汇总面积内。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我与资源局打了两个官司,均遭到枉法裁判。
合同解除之诉一案被枉法裁判(一)
逾期后经我催告,资源局在合理履行期内仍不履行修建,我202182以迟延履行主债务为由将资源局起诉到万源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签订的协议和赔偿损失,但该院于20211215日作出的(2021)川1781行初49号行政判决书无中生有认为:“逾期间按8元支付了周转房费视为安置过渡期的延伸,应视为逾期安置,因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不论资源局采取继续履行原协议内容或考虑变更协议内容改统建还房为团购商品房安置仍处在合同履行期中,韩德全在无证据证明资源局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情况无权单方请求解除协议”。
我不服以协议未约定按8计算支付了周转房费应视为逾期安置为由提起上诉,且资源局在二审判决书(2022)17行终41号第10页第1011行已承认8支付逾期安置周转房费是接受的违约处罚,平常人通常对逾期按每平方米8元支付周转房的理解是违约惩罚性的约定,更何况本协议是格式合同,但二审判决结果仍维持了一审无中生有的认为是履行期的延伸,其逻辑结果是:只要逾期后在给你支付周转房费,那怕等一百年或一千年不修建还房,视为合同履行期无限延伸,这与迟延履行主债务行使合同的解除法定条件相悖。这不是在帮助资源局不讲诚信息耍无法赖吗?
合同履行之诉一案被枉法裁判(二)
由于行使合同的解除未被支持,使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2022328日,资源局书面函告我到远离十几公里离城区较远的西外镇柏林口村去选当地剩余安置房不从,我以不是约定的统建房和异地搬迁不利于原有土地耕种和方便生活为由,于2023131日将资源局起诉到万源市人民法院引起合同履行之诉纠纷,但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23530日作出的(2023)川1781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却有中生无,以签订的协议未对统建地点约定属履行方式不明为由驳回我不接受房屋的理由,这一结果与前案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及只是未修建相互矛盾,更何况达市国土资【2014】建设任务函在案证实统建用地包含案涉公安消防建设征地项目内。为此,我不服以有中生无和适用法律性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926日仍错误作出维持一审的(2023)川17行终118号终审行政判决书。
确定统建安置方式是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单方行政行为,不存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统建地问题,判决认为应约定统建地一说属伪命题,为适用法律性质错误。达市国土资函[2014]211号征地任务函已证实统建安置房用地包含在公安、消防、交警业务用房建设征地汇总面积内,不存在统建地不明确,只是未修建。在案确认安置房属未修建的事实有:1达州市人民政府202063日的63号办公室会议纪要和20201231日第166号会议纪要证实案涉未建统建还房在周边绿地城团购商品房安置;2、资源局和相关市、区领导于2022119日上午在复兴镇凤舞村会议室组织的模拟征求意见填表,其内容包括案涉西外镇柏林口村剩余安置房在内的5处房源不是统建地房;3、凤西街道办事处(原名西外镇人民政府)20221028日给胞弟韩德明的接房通知单,因不同意到偏远的柏林口村选房调换到离复兴镇较近的西外镇下坝村剩余安置房。同时在前面的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7行终41号生效行政判决书已确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只是未修建,不存在征地程序违法在未确定统建安置方式的内容就在签订空头协议的无效情形。
如果未确定征地补偿统建安置方式,那么因征地程序违法使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则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按通川区人民政府(2022)第10期安置房工作会议纪要来处理,只有行政法律法规无规定才可参照民事合同的规定处理,其法律后果是由行政机关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进行损失赔偿。同时应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7行终41号行政判决书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出为有效的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程序的法定强制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47号第16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确认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综上所述,案涉确认的事实均无异议,问题出在法官的认为,但在我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这些法官故意违背在案确认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性质错误;同一合议庭成员在合同形成权之诉一案认定合同有效,却在合同履行之诉一案应当然认定合同无效,致使此案认为与比案认为相互矛盾;更为恶劣是在后案合同履行之诉的审理,对认定的未建事实不作评价,使我竖告横告都被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这群法官的行政枉法裁判罪。
此致

投诉人:韩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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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您好:

  您反映的案件,经达州两级法院审理后已依法判决,并经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维持。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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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6 2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3-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中院二审在即:“大竹县7·29酒精

爆炸事故”民事赔偿案争议升级‌

‌——调解协议合法性成焦点,安全生产责任与司法公正再受拷问‌

‌      2025年2月20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夏丙琼送达传票,“大竹县7·29酒精爆炸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二审将于‌3月10日15:30开庭审理。上诉人夏丙琼、莫正东因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性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该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失公平”及“限制信访权利”等无效情形,案件核心争议直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司法程序合法性‌。
‌‌      事故回溯:酒精燃爆致至少7人不同程度受伤,调查迟滞引质疑‌
‌      2023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大竹县竹阳街道老刘家家庭农场门市发生酒精燃爆事故,导致至少7名群众不同程度烧伤,其中2人被告知病危。大竹应急公众号于2024年7月2日披露,直接经济损失达51.45万元‌。2024年4月,大竹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调查组,但调查报告迟至2024年6月才初步形成,2024年7月2日才在大竹应急公众号发布。受害者家属多次质疑调查透明度与政府监管效能不足。
‌      诉讼焦点: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成二审核心‌
‌      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由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组织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要求涉事企业老刘家家庭农场及经营者唐小佩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提出上诉,认为该协议存在三大争议点:
‌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未披露企业违规储存酒精、消防设施缺失等事实,涉嫌逃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      二是‌“显失公平”‌:协议内容多处出现“一次性支付”,未考虑受害者后期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治疗、康复项目,且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之前组织调解。
‌      三是‌“限制信访权利”‌:协议条款要求受害者家属不得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益,涉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      被告方则辩称,调解协议系受害人女儿签订,应当有有效。被告方主张维持一审判决‌。
‌‌      社会热议:安全生产责任与司法公信力双重议题‌
‌      本案二审引发多重社会关注。
‌‌      企业主体责任界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事企业存在酒精储存违规、企业与经营者缺乏危险品操作资质等重大过失,司法裁判如何强化企业合规管理‌。
‌‌      政府监管追责困境‌:受害者家属多次要求公开调查报告并追责监管部门,但调查与处罚程序迟滞,暴露基层安全治理短板。
‌‌      调解程序规范化争议‌:若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或将推动安全生产事故调解程序改革,避免“以调代罚”现象‌。
‌‌      民间行动:受害者家属联合发声促司法公正‌
‌      受害者家属莫正东正在全网寻求公益组织发起“安全生产法治化”倡议,呼吁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协议合法性,并敦促检察机关介入监督事故调查与追责流程‌。其公开声明强调:“坚决反对以言代法,坚决反对以权压法,坚决反对徇私枉法”。
‌      “大竹县7·29事故”二审不仅是民事赔偿争议的延续,更是检验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的标志性案件。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将重塑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标准,并为同类事故的司法处理提供重要参考。请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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