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拒绝抢救危重病人致死,其刑事责任究竟归哪个部门管辖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该条所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二)毫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
(四)严重违背查对、复核制度;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死者家属向派出所报案,然而派出所却不予立案,也不给出不立案回执,还推诿给卫健委。而卫健委则觉得,刑事责任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两个部门相互推诿,让死者家属陷入控告无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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