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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556|评论: 7

[群众呼声] 请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下蓬安县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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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蓬安县人民法院:
   请贵院公布一下,蓬安县内起诉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多谢,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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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区域最低多少?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由此可见,对死者的名誉权乃至姓名、肖像、荣誉、隐私等人格、身份权的保护,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有的侮辱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高达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却改判为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的原告提出100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法院则只支持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些名誉权侵害案件中,一般都判决了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数额均较低,大多为数百元至数千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涉及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是没有对赔偿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最高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救济名誉权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在一些案件中是可以采用的,但是并非任何案件都需要采用这种民事责任方式。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应当以人格性质的救济方式为主,赔偿只是辅助的救济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25-3-1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亲属上三代,下三代。中国传统文化,过了“五服”不是亲。
 楼主| 发表于 2025-3-22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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