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全是答非所问、公然违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指令。
事由:
本人申请依法对合法购买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更正、变更,遭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无理拒绝,本人已经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次,2次均以被申请人(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其撤销已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第一次复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却从不明确告知相关部门所指部门,也不出具批准文件的参考模版。这一说辞,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被申请人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便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9月23日出具行政复议决义(成付复决[2024]718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第二次复议:按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处理,被申请人又以案涉房屋最初登记的是“一套”为由,强行认定已经是最小单位,无法再进行分割为由,再次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这一说辞,完全无视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上门查看结果,以及案涉房屋首次登记,违规将两套房屋合并为一套办理产权的事实,登记薄明确记载两套房屋合并,被申请人无法出具首次合并合法合规的证据,处理变更申请中到现场查看到结果不予公开,强行认定已登记的就不予更正、不予变更。这一说辞,同样被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行政复议决义(成付复决[2024]1725号)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已经连续两次被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却依然还拿同样的条款回复申请人。
见过忽悠的、遇过无赖的,但从未见过政府职能部门这么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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