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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然违抗成都市人民政府指令、蛮横无理、比无赖还无赖[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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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8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全是答非所问、公然违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指令。

事由:

    本人申请依法对合法购买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更正、变更,遭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无理拒绝,本人已经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次,2次均以被申请人(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其撤销已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第一次复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却从不明确告知相关部门所指部门,也不出具批准文件的参考模版。这一说辞,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被申请人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而未告知,便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9月23日出具行政复议决义(成付复决[2024]718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第二次复议:按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处理,被申请人又以案涉房屋最初登记的是“一套”为由,强行认定已经是最小单位,无法再进行分割为由,再次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这一说辞,完全无视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上门查看结果,以及案涉房屋首次登记,违规将两套房屋合并为一套办理产权的事实,登记薄明确记载两套房屋合并,被申请人无法出具首次合并合法合规的证据,处理变更申请中到现场查看到结果不予公开,强行认定已登记的就不予更正、不予变更。这一说辞,同样被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行政复议决义(成付复决[2024]1725号)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已经连续两次被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却依然还拿同样的条款回复申请人。
见过忽悠的、遇过无赖的,但从未见过政府职能部门这么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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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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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你的来信《履职申请书》及《关于登记薄记载错误多次申请被拒的投诉》等申请书收悉。你要求我局出具关于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63号附1号2栋2单元15号房屋产权分割的正式文件,以便进行后续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核实确认,现答复如下:
经查,针对你申请办理分割的房屋,原登记机构已按最小不动产单元“套”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以及《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6.1.1条“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之规定,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位办理登记,无法再进行分割。
特此回复。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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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5-3-19 14:50
尊敬的网友:
你的来信《履职申请书》及《关于登记薄记载错误多次申请被拒的投诉》等申请书收悉。你要求我 ...

6.1.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4)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这是《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完整定义,贵局却只引用其中的前半节,是什么意思?

既然贵单位也认为根据登记规则要求不动产登记单元是以“套”为最小登记单位。
那么请解释一下贵单位登记薄明确记载的将1单元4号和2单元15号合并在一套办理一个产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5-3-19 14:50
尊敬的网友:
你的来信《履职申请书》及《关于登记薄记载错误多次申请被拒的投诉》等申请书收悉。你要求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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