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经济犯罪一案的两份延期审理决定书引发争议。有法律专家指出,该法院在两次延期审理决定书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审限计算争议,或影响案件程序合法性。 案件背景 1月3日,李某在重庆的亲属何晨迪找到本报反映情况,并向记者讲述了其姑父李某所遭受的不公。他认为姑父李某被羁押至今,司法机关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 据何晨迪的叙述,记者整理了李某案的时间轴的显示,仪陇县公安局在2023年7月20日对嫌疑人李某刑拘,经检察机关批准于8月24日逮捕。2024年1月23日,仪陇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仪陇县检察院。同年8月2日,仪陇县检察院将李某起诉至仪陇县法院。11月2日,仪陇县法院以“仪陇县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为由,决定将案件延期至2025年2月2日。 该案于2025年1月8日第一次开庭,1月15日、16日复庭后,宣布择期宣判。1月24日,仪陇县法院再次以“检察院需补充侦查”为由,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第208条及司法解释第274条,宣布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关键48小时的法律分野 2024年8月2日该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案法定审限应于2024年11月1日届满。据司法文书证实,仪陇县法院批准检察院延期建议的决定落款时间为2024年11月2日——此时原审限90天已过期48小时。 “这48小时就是程序合法性的关键点。”该案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补充侦查建议必须且只能在审限内提出并获得批准,“超期批准属于审判权越位,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行为均应无效。” 当刑事审限的时钟划过法定终点,审判期限超期48小时——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时差,或触发程序正义的系统性危机。就此,记者采访了重庆多位执业律师,他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强制措施合法性:审限届满后未变更强制措施,涉嫌构成超期羁押;证据效力危机:违法程序下取得的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救济途径:被告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上级机关申诉。 法条“混搭”引用 审限计算混乱 2024年11月2日,仪陇县法院以“仪陇县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为由,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4条,作出了延期审理决定。 该案辩护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款明确赋予检察院在庭审阶段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权利,但该条款仅为程序启动依据,不涉及期限延长授权。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刚性规定:“依照第204条第二款延期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司法解释第274条在程序上闭环:补侦期满未重诉,可按撤案处理。仪陇法院第一次延期审理决定书,将补侦规定的“1个月期限”扩大为3个月,有悖法律强制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通常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需经上级法院批准,而补充侦查导致的延期应适用第204条、第205条,与法院自行延长审限的条款性质不同。第二次延期审理决定书叠加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混淆了“补侦延期”与“审限延长”两类程序。 法律人士建议: 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 压实监督责任 重庆升正律所的律师彭长林认为,法院在第二次延期决定中引用第208条属于明显错误。该条款针对法院自行延长审限的情形,而补充侦查延期应严格适用第204、205条。程序错误可能导致审理期限计算混乱,从而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另外,法院引用第208条作为第二次延期依据,却未在决定书中披露上级法院批准文书文号,违反法定审批程序。如果无法出示上级法院的延期批复,那么延期审理程序链条也是断裂的,相当于在程序合法性上“无证驾驶”。 彭长林建议,基层法院、检察院应进一步完善文书复核机制,上级机关也需通过常态化案件评查、类案指导等方式压实监督责任,以“零差错”的文书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筑牢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防线。 对此,记者通过电话向仪陇县法院院长陈佑星了解情况。他表示该案在当地关注度高,在审判过程中也受到很多干扰,但无论怎样都会确保公正审判。记者问关于两次延期决定的程序合法性问题,陈院长认为程序上是合法的。截至发稿,李某的辩护律师已经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检察监督申请。本报就该案进展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手记: 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关乎公信力,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是程序正义的基石。基层司法机关作为直面群众的一线司法主体,更应严格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流程,杜绝文书疏漏、条款误引等技术性瑕疵。此类问题看似细微,实则可能引发对司法专业性的质疑,甚至成为程序违法的隐患,最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 记者 黄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