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就我反映的工伤相关事宜,现阐述关键观点。
在2015年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时,我因工伤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身心俱疲,对后续潜在损失预估严重不足。煤矿方利用我当时的弱势状态,促成了这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我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从赔偿实际情况来看,协议约定款项与我后续产生的治疗、康复及收入损失等相比,差距巨大,远称不上足额赔偿。不仅如此,煤矿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协议条款,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但其并未履行这一义务。
另外,邻水县工商局、劳动保障局和应急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况,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基于以上情况,恳请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我的诉求,责令煤矿方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陈国成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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