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诚问问新都区法院〔2024〕0114民初6978号案的审判员王立国、书记员刘冬梅、在案件受理、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被告人告知了案件受理、审判开庭时间? 本案立案前原告提起诉讼保全时,被告人是全程积极配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被采纳,仍然在新都区法院审理,然而这份通知和随后的一切司法活动,法庭均未按照法院向原告确认过的文书送达方式送达。被告的手机号码,法庭是知道、清楚的、畅通的,在立案后到执行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在何时何地通过手机给被告打过电话?发过短信?还是发过微信?告知过案件的进程? 本案的审判员王立国、书记员刘冬梅是出于什么目的,不用最简便有效的方式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却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试问,那个人没得事干了。天天去看法院的公告网。 王立国搞这个公告的理由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然后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但是本案件在立案前被告配合原告做财产保全时就明确告诉了法官。该案另有隐情,一旦法院受理此案,被告将提出反诉,这才出现从案件正式立案到判决生效,均没有通知被告!而在原告申请执行时新都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一个电话就打通了,找到了被告。请成都中院杨院长问问。王立国法官、刘冬梅书记员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原告被告确认使用手机号作为全部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收件地址。 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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