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向《莲花街道办》申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本人实名举报。2024-2025年向,《雁江区纪委监委》《资阳市纪委监委》都提起了投诉,《资阳市纪委监委》回复说,《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违规行为没有达到他们的受理标准。2006年开始维权至今马上20年了,而且我户有《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还是维权不成功,请求全国人民群众扩散,以维护《宪法》《司法》尊严,而不是逼迫人民群众放下法律武器,拿起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真是好啊!!! 证据目录 1、一审,【(2006)雁江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证明内容: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目的:证明二原告是,土地使用权人。也叫土地承包人。 2、二审,【(2006)资民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证明内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该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证明目的:证明二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法定。 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资雁府复决(2024)26号】证明问题:证明: 一、城北村一组(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不予履行法院的判决,不予履行2002-2008年期间应当支付给我户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的行为,至今呈持续状态。 二、莲花街道办事处,至今也没有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两个问题,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纠正。说明:第三人(城北村一组村委会)在2002-2008年期间侵犯我户合法权益的事实,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4、【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府复决(2024)1014号】 证明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申请人反映土地违法征收的程序问题已经进行充分调查,也未对申请查处事项予以全面回复,应予以纠正。 证明目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撤销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二原告作出的回复。说明了:土地违法征收的程序确实存在问题,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未对申请查处事项予以全面回复。证明:程序上未对,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我户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也未对,第一居民小组,使用/处置,涉及我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的行为进行监督。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 请求,相关机关介入调查。到底是谁贪污、挪用的我户资金,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专款专用,我户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村委会违法,不需要承担后果?行政机关违法,相关负责人。不需要处置?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职责,行政机关存在的意义在哪里? 本人:城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刘其佑。实名举报,如实描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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