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7日,本站作者发帖称:“2017年3月23日,巴中编办会同市监察、财政、人社、审计共同印发《巴中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并在核定的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和时限内,因工作需要以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使用、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编外人员。’第十五条明确:‘编外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按照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设定,绩效薪酬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对编外人员的管理该办法就监察、财政、人社、审计给予了分工。制度设计总体合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对推动配齐配强经济口的干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指编制薄弱的经济口部门),但在制度执行层面严重匮乏,尤其是薪酬待遇这一块,某重要业务部门只发基本工资,不发绩效薪酬,令经济口的职工积极性大受打击。期盼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做好监督管理,责成用人单位发放绩效薪酬,以利提高员工积极性,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人社部门于2月25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827-5266313。”
试问编办会同人社等部门印发的上述文件,编办和人社等部门是否履职尽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没有主动过问用工情况、薪酬待遇等进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简单的回应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社这样粗略的回答让劳动者情何以堪,如劳动者向人社等部门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试问又作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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