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部门:
您好!我系受伤职工的家属,因家属行动不便,由我代理工伤认定事宜。现就工伤认定事实依据及超期未结问题投诉如下:
一、工伤认定核心事实依据
工作时间
时间节点:受伤职工于 2025 年 2 月 7 日 17:45 打完下班卡后,前往食堂用餐途中摔倒。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合理性:刚打完下班打卡后便摔倒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离开工作场地属于工作收尾阶段,前往食堂用餐也属于工作收尾阶段的合理生理需求,两者都与工作收尾活动直接相关。
工作地点
具体位置:事故发生在学校操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 “工作场所” 包括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特殊性:受伤的岗位职责覆盖整个学校,其工作区域不限于固定办公室或教室,而是全校范围。操场作为学校配套设施,属于其日常工作区域且为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关联性:受伤职工从打卡地点前往食堂的路径需经过操场,该路线为满足工作后合理生活需求的必经路线,与工作收尾行为直接相关。
工作原因
直接诱因:受伤职工在从事工作收尾行为时因操场路面积水滑倒骨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工作场所安全隐患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
责任归属: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全校范围内工作场所安全的法定义务。积水未清理直接反映其未尽安全管理职责,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二、投诉事项
超期事实
用人单位于 2025 年 3 月 5 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获受理(受理编号:(2025)川 0108 工受 155 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及人社部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即 2025 年 3 月 26 日前)出具认定结果。
最新进展:经家属询问,贵单位口头答复 “最迟 4 月 30 日出具结果”,此承诺已超出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程序违法
超期未结行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关于 “15 日简易程序” 的规定,亦违背政务服务承诺的 “15 个工作日办结时限”。
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剥夺申请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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