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副院长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于2025年3月31日下午15点在高坪区法院调解室,就(2022)川1303行初275、276号判决书中:关于医院尽到抢救义务的判决证据(16:19分抢救记录)真实性进行释明。
您认为本人无证据证明16:19分抢救证据涉嫌伪造;
本人提交的证据:庭审中,原、被告未提交该证据,卷宗里南充市卫建委、南充市人民政府答辩状中无该证据,法院也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获得的该证据,病历中医嘱、护理记录无该抢救证据,视频监控时间16:19分,医院无任何抢救情形。
您又说证据是:监控视频过道时间16:19分(视频监控16:27:41秒)两名医生进入病房,过道时间16:21分(16:30:20秒)两名医生出病房),请问在短短2分多钟时间内,可以对危重患者实施了抢救吗?(请参照视频监控时间16:44分,过道时间16:35分,病历中记录16:38分的抢救情形及医院抢救制度的规定)。
卷宗里医院提交的证据:16:19分推车进入病房。
对于您未出示明确证据证明(16:19分抢救记录)不是法官伪造裁判证据的释明,本人表示不服。
感谢刘院长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但家属认为司法维权近5年,不是追求道德层面的同情,而是需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请求高坪区法院提供不是伪造的具体证据,并书面回复为谢。
此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