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我们是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区的租赁户。2024年12月15日,我们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署名文章《法院执行不力,还是政府躺平不作为?》(见连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677265-1-1.html)在贵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问政”栏目贴出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 2025年1月7 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上回复(见附件一):您所反映的涉案事宜已收悉。收件后我院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反映的情况开展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我院将主动联系您本人到法院进行沟通,并将进一步加大案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度,保障企业主体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事后,我们多次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督促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2013)川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维护法律尊严! 2025年2月1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限期搬离公告》(2021)川03执恢17号(见附件二),该公告称,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告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川03执恢17 号之二,裁定将被告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 12、13、14、16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物、构筑物、绿化 (整体),以物抵债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该公告责令: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自本公告张贴之日三十日内,将所属物品撤离上述以物抵债房(地)产;逾期不撤离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腾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现在,我们想问一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这份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并盖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大红印章的《限期搬离公告》(2021)川03执恢17号是不是法院出具的? 二、如果这份《限期搬离公告》是真的,“三十天”搬离期限早已过去,为什么“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并没有按“公告”责令要求搬离?法院为什么不按“公告”内容“依法强制执行腾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难道这当中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事? 三、如果这份《限期搬离公告》是真的,我们不得不怀疑法院把权力当儿戏?随意戏耍我们园区的租户和百姓,那么严肃的法律文书为何成了一张废纸? 四、如果这份《限期搬离公告》是假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伪造国家法律机关公文和印章的法律责任? 五、我们不明白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告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为何久拖不决?难道这当中有什么“猫腻”?“大象园区”租户目前人心惶惶,我们的权益又该由谁来保驾护航? 问政人:龚桂兴
联系电话:13778520069
2025年4月7日
附件一:2025年1月7 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四川新闻网上回复截图。
附件二:2025年2月1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3执恢17号“限期搬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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