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备受关注的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名年过七旬的老人在酒楼就餐时不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酒楼经营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划定了明确界限,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典型案例。
【案件回放:一场酒席引发的意外】
2024年1月28日中午,威远县界牌镇75岁的侯某某应邀参加同村村民在某酒楼举办的酒席,在盛饭过程中突然滑倒,头部重重着地。据老人回忆:“当时地面又湿又滑,踩上去就控制不住身体了。”
事发后,老人被亲友扶起,当时并未感到特别不适。但次日,老人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右侧额颞顶部及左侧额颞顶枕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2月12日,医院为老人实施了硬脑膜下钻孔引流手术,经过37天住院治疗才得以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人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2024年11月,老人将酒楼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原告方认为,老人是因踩到酒楼服务员端菜时洒落的油汤而滑倒。酒楼地面存在油渍未及时清理,且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酒楼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则辩称,酒楼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识,并有服务员随时提醒顾客。老人摔倒的真正原因是其他就餐者打翻饮料,服务员清理后,老人因穿着不防滑的皮鞋而滑倒,并非工作人员洒落油汤所致。被告认为,老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调查:关键证据的认定】
审理期间,法官前往酒楼实地走访,对事发时地面状况、事后救助措施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调查。
法院认定,通过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确认,事发时酒楼就餐人数较多,地面确实存在湿滑情况。酒楼虽在部分墙面张贴了警示标识,但地面防滑措施不足,特别是在人流量大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理油渍和水渍。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举证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虽未直接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洒落油汤导致其摔伤,但结合全案证据,原告滑倒的地面确实存在湿滑物质,被告应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原告摔伤与其无关。被告辩称已清理地面饮料,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六四责任划分】
酒楼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酒楼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虽张贴了警示标识,但在就餐高峰期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油渍、水渍,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谨慎行走,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酒楼经营者需赔偿5.4万余元。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这起案件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限于设置警示标识,更需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本案中,酒楼虽设置了警示标识,但在实际经营中疏于管理,特别是在就餐高峰期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依据。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时,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信息等),及时就医并保存医疗凭证,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手记】
这起看似普通的摔伤案件,反映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普遍问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值得全社会思考。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为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在此,特别提醒老年朋友外出时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因疏忽导致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