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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市规自局和市登记中心无法律依据,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区别登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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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6 定着物单元划分
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6.1.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4)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每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规自局的回复、回函都只看第(4)条的前半句,选择性的忽略后半句——“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我的房子是两个门牌号、各自的水电气表独立且管线独立、互不干扰(都是从一栋楼的两个单元楼梯分开入户的),各自均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你们怎么搞到一起、并办理理产权证的我不知道,但是这两套不应该“每套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吗?请问你们的理由是什么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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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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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书面回复、电话及现场接待您并告知相关问题。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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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6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涉房屋合并事实存在,请查询并告知合并的合法依据。谢谢



⚠️据查:
    案涉房屋1993年合同标的为“2单元15号”、1997年合同标的为“1单元4号”,1单元4号至今尚未首次登记。
    1993年案涉房屋首次登记于(41.25%产权);1997年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100%产权);
    自1993-1997年间,
        国发[1994]43号(上至国策)、
        川委办[1996]58号(下至)、
        成委办[1994]86号、成委办[1995]58号(再到)、
        成府发[1991]171号、成房委[1995]19号、成府发[1995]60号(合同签订中明确引用的政策依据),
    均“房改购房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的政策,案涉房屋之合并明显为规避当时有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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