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街道办事处违规操作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后续:
根据最新《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顾名思义其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业主委员会整个选举过程中的位置应该是指导和监督职责,但是在这个投票当天我们都一直未见到过除街道办事处以外的任何筹备组成员,整个过程全部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一手操作。试问其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就应该这样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一手操办了吗?
筹备组在成立之初在小区内进行了人员名单公示,后选举当天的业主委员会后候选人员名单中有重复出现同一人,这不相当于制定规则的人和执行规则的人为同一人吗?这样合规吗?根据最新《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应当退出筹备组,其参与筹备组的工作终止。退出后不应该再增补筹备组成员吗?运动员和裁判都是同一人,合理合法吗?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小区从没有看到过公示?
1、 双河街道办事处回复梧桐湾花园小区本次选举所采用的是实名制投票方式投票。这样的回复也不知道双河街道办事处是怎样核实出来的结果,分明就是想糊弄众人,瞒天过海。经办人员是公务人员还是临时工?到目前为止我家没有来核实过?反应的问题没人来回复过?筹备组在小区内所公示的公告内容就已经向小区业主说明,选举采用不记名投票(下附公示内容图片)。你处所回复的当天是按实名制投票,那试问当天现场双河街道办事处是否按照《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要求,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好表决票,做好表决票印制数量和编号登记,制作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预定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有条件的,投票箱应当放置在有摄像装置的位置,摄像图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日。选票发放有对现场领票人员人份进行核实吗?选票发放是否通过领取人签收?选票回收有是否对交票人身份进行核对登记?那试问怎样的流程操作叫做实名投票?如何来溯源?对于双河街道办事处颠倒是非的答复!我强烈要求华蓥市纪委介入,邀请华蓥市建设局及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业主代表对当天选举过程及投票方式及真实性进行核查,查看当时相关的摄像图像,不能被所谓筹备组(实际是社区和办事处)把我们自己的家当了吧?作为业主我们是有这个权力的吧?附公示内容图片:
2、 双河街道办事处所回复的选举“现场秩序、投票混乱”。实则当天在现场的工作人员不但没有劝阻,甚至还对违规帮填、帮投现象,附提供现场部分违规图片:
现场挂有工作牌的为现场工作人员,其他非工作人员一人手中多票,现场拉票帮填现象!
3、 双河街道办事处所回复的反应公示时长问题,也是在答非所问,而双河街道办事处所回复的说法是2025年3月27日只是针对业主大会议题表决结果。请问什么是结果?结果不应包含参选人员的名单和票数吗?最主要的问题成了谜一样的东西?就此回答充分能说明双河街道办事处连最基本的业务都不熟悉,也难怪会把我们小区的选举工作搞得如此之假。公示时间是30天为什么是7天一字未提?难道你们不认识字吗?还是在怕什么?夜长梦多?
下附双河街道办事处所出公示及相关法规说明:
根据最新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作出后3日内,筹备组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4、根据《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或者书面方式进行。鼓励业主采用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投票表决。在现代技术如此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不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而采用书面投票,根据《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第十八条电子投票表决时间不少于7日。目前系统中投票的小区投票时间基本都定要30天以上,而双河街道办事处采用书面投票只用一天时间完成了400多户小区的结果,办事效率之高?这么高效的结果为什么不能真正的公示所有的投票情况?本人住小区多年,小区真正的业主有三分之一在小区居住的都不足,请问票从何而来?这就是不记名投票和不用电子投票的最根本原因吧?
作为小区业主,我再次强烈要求华蓥市纪委、华蓥市建设局介入,邀请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当天选举过程及投票方式及真实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是双河街道办事处所回复的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