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6.1.1条第(4)完整规定: (贵局引用部分) 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 (贵局未引用部分) 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一、以上是贵局回复截图,及该法律法规完整条款,贵局为何仅引用前半句,选择性忽略后半句?
二、请贵局调阅案涉房屋自首次次登记以来的档案,公开“两套房屋合并办理产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请合理解释一下:案涉房屋本是两套“独立的、权属界线固定且都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为何不应当“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而被登记成“一套”了?这不与贵局引用的法律法规自相矛盾吗?
三、既然贵局认为自始至终均登记为“一套”,是合法合规的、无法再分割的单元。请向我公开或让我查询、复印案涉房屋的四至、面积由来(即: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记录)。
四、请贵局公开并释明包家巷82号、市教育局宿舍多套房屋贵由“一套”产权办理分割办理为“两套”产权的依据是什么?他们为何不适用该条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