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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自然资源局V” 引用法规不全,难自圆其说,选择性执法掩盖非法目的[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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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规自局回复.png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6.1.1条第(4)完整规定
(贵局引用部分)
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
(贵局未引用部分)
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一、以上是贵局回复截图,及该法律法规完整条款,贵局为何仅引用前半句,选择性忽略后半句?

二、请贵局调阅案涉房屋自首次次登记以来的档案,公开“两套房屋合并办理产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请合理解释一下:案涉房屋本是两套“独立的、权属界线固定且都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为何不应当“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而被登记成“一套”了?这不与贵局引用的法律法规自相矛盾吗?

三、既然贵局认为自始至终均登记为“一套”,是合法合规的、无法再分割的单元。请向我公开或让我查询、复印案涉房屋的四至、面积由来(即: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记录)。

四、请贵局公开并释明包家巷82号、市教育局宿舍多套房屋贵由“一套”产权办理分割办理为“两套”产权的依据是什么?他们为何不适用该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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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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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书面回复、电话及现场接待您并告知相关问题。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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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自然资源局V 回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4-2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自然资源局V 释明。

 楼主| 发表于 2025-5-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5-5-7 22:2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书面回复、电话及现场接待您并告知相关问题。
成都 ...

完全是答非所问!

既然多次书面、现场、电话回复清楚了,为何不再次贴出回复内容呢?


1、2024年5月9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2024年6月20日以无法提供2024年5月9的补充材料而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4]718号行政复议判定为:“针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被申请人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具体部门及补充材料的内容的义务,而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2、2024年11月1日,贵局再次以“‘套’是最小登记单位,不能再进行分割“为由再次出击《不予登记告知书》。本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4]1725号复议判定:“'套'作为描述房屋常用的量词,被申请对‘套’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应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证明其认定。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割申请属于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申请人的分割申请本就是申请对现状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述的“后续多次转移也作为’一套住宅‘上对案涉房屋现状的一种认定”,亦无法作为对申请人申请分割改变现状不予登记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3、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单位职员颜学实等人实地查看后形成的”外勤单“,按贵局说法该外勤单为”权籍调查成果“,应到登记窗口查询,而登记窗口却称为登记入库,2025年2月28日,本人依法向贵局申请信息公开,回复不予公开。本人就贵局之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5]250号复议同样判定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回复,并重新处理。

4、市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2.3(2024年8月已废止,由《不动产登记规程》替代并于2024年9月1日生效)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合并或分割的批准文件”,2025年1月2日,本人依《不动产登记规程》7.3.2.3向贵局递交分割审批文件,贵局回复:一无职权;二则《不动产登记规程》不是法律法规文件,无法律效力;三是案涉房屋已按“套”登记不能在分割。故不予出具审批文件。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5]274号行政复议判定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于2025年3月6日向申请人交邮送达《回复》,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回复》所载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申请人在给本机关的答复中称,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由被申请人出具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办理案涉房屋分割无需出具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如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由被申请人的上级或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出具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亦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办理单位。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煜反映问题的回复》(〔2025〕-XF-18),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以上是贵局的部分书面回复,及已经被行政复议判决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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