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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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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杜院长:您好!
我是(2023)川19民终1291枉法裁判”的被告,之所以借助网络向您公开喊话,是因为今年两次呈交《约见院长申请书》分别附《申诉书》、《院长纠错申请书》后,贵院都是安排案件的承办法官黎明接访我。第一次黎法官除了抱怨未收到任何材料外就是强词夺理、答非所问,完全出于应付作了一份各执一词的笔录,对我出具的枉法判决证据闭口不谈。最荒唐的是,当我反问黎法官判决金额得出的证据何在时,黎法官反问是给你算多了,还是算少了;我说算少了,黎法官说那好办,启动纠错程序给你加上就是了。
49日收到贵院短信:“XXX您好!您的案件正在审查当中,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请联系承办法官反映诉求。您的反映材料我们将转交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处理”
4149点拨通黎法官电话过40余分钟后带着法警和书记员出现在接访室,当我问及我们是民事纠纷,你带法警来干什么、我给院长的纠错申请书你看了没有时,黎法官说控制场面,免得你胡扯我没有收到什么材料,是谁给发的短信我不知情。我说那就不谈。随后便来到诉讼服务大厅导询台求证谁发的短信,几分钟后,自称是贵院分管信访的工作人员来了,说短信是他们发的,然后就给我讲了一推理由及所谓的程序。当我回答合法的维权途径我已用尽,请您书面回答我最后一道“院长纠错申请书”的内容后被告知,要请示领导,不是我要回复,他就要给我回复。
尊敬的杜院长,在富丽堂皇的人民法院大楼里,一个说理讲法的地方,法警步步紧逼到底意欲何为?对手无寸铁的冤民是要用武力掩盖无视被告提供的新证据、彩信肉眼可见的违法证据,对行政处理、处罚款项是否真正缴纳不审查,臆想判决金额、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已成党和人民的切肤之痛、衍生的暴力维权事件频发不止,难道院长无所耳闻?这种“用自己左手打右手外加“威胁”的办法化解“枉法裁判”与饮鸩止渴何异?这难道不是“逼良为娼、暴力维权”的始作俑者?
再次恳请杜院长对彩信“2017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做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文书”及该违法书证载明的款项是否真正缴纳不审查的错误判决启动纠错程序,还公正判决于民才是人间正道!否则民怨难平、公愤难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绝非危言耸听!
言辞不妥之处望杜院长多多包涵,《院长纠错申请书》附后更望广大网民监督!
此致
联系电话:13308800358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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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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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逗虎:
针对你在麻辣论坛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具体情况进展请与我院信访处联系。联系电话:0827-5817509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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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5-4-15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个公平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5-4-1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纠错申请书
:XXX、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xxxx。联系电话:13308800358。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X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8781911998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院裁定、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9民终1291号及巴州区院(2023)川19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无视被告提供的新证据、彩信肉眼可见的违法证据,对行政处理、处罚款项是否真正缴纳不审查,臆想判决金额、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院长纠错。
申诉事项:
1、对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9民终1291号案件审查并启动纠错程序,撤销此错误判决!
2、再审判令原告xx公司返还已执行金额(补缴税款1238405.23元、罚款662456.80元、滞纳金257651.47元)给申诉人,利息按民初705号载明的时间点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一、案件起由: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挂靠(法院认定)xx公司实施《A》项目,在有真实交易、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三方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XX公司一并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18日除三方公司外,我和XX公司都被列位证人司法结案。2020年6月我起XX公司退还税款保证金及工程款。判决后于2021年5月21在执行局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2022年2月7日我再起诉其履行执行协议,XX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年3月3日才终审判决其应支付我工程款2754962元。至此,XX公司又以成都税务二稽局因2016年“接受虚开”的事实,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处罚文书及公司其它项目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22份合计金额为2740667.85元的《完税证明》为据,2023年2月29日向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抵消欠款。
二、法官对本案被告一审庭审邮寄给法庭的相反新证据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一)视而不见。
1、该通知书从内容、时间及法律效力上看,明显是与本案无关联的它案通知书。
2、通知书载明欠税税种及金额(教育费附加21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4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00元、增值税700000元)却与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还应补缴税款税种、
金额完全一致。
3、149通知书载明的欠缴滞纳金(除28700元)全包含在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47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证据二)的《完税证明》中,而又不是此次行政执处理、处罚应缴滞纳金的全部;再说28700元是否缴纳?证据何在?
综上三点,149号通知书足以推翻原告真正履行799号、47号处理、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
、法院对“行政公文”书证“三性”不审查适用法律错误。
1、法官认为“行政公文”书证作为证据不需要审查其“三性”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该条原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1该认为明显无视后半句又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该条原文:证据包括:(一) ;(二) 书证;(三) 物证;(四) ;(五) ;(六) ;(七) ;(八)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审、二审法官都未对成都税务二稽局的“行政公文”书证的“三性”实进行实质性查证。
1.2该认为同时对《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八十七条视而不见
该条原文: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二)……;(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
成都税务二稽局2017年9月15日立案(证据三),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故该案“行政公文”书证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彩信的“行政公文”书证陈述事实无证据支撑且与执行证据《完税证明》(证据四)、内卷矛盾,略举重点。
1、799号《处理决定书》第一页载明的1238405.23元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税款何时转出、转到何处、整过卷宗没有证据证实。
2、799号《处理决定书》没有载明16笔滞纳金对应的滞纳税款本金及滞纳税款的起、止时间点。
3、799号法律文书载明的还应补缴金额784000元与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五)证据载明的欠税金额832132.43元不合;该《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成税二稽检通【2019】7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号)而其后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成税二稽检通【2019】5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342号)。文号前后不一致。
4、成都税务二稽局2023年5月29日给一审法院的《函》(证据六)文字表述的应补缴各税种的金额为2889276.47元(补增值税1238405.23元+附加及税148608.63元+罚款662546.80元+滞纳金839715.81元)与附多次缴纳入库凭证号对应的《完税证明》载明的金额2286262.62元严重不合;与本案出具的22份《完税证明》载明的金额为2890930.05元仍然不和;质证我拍照的《函》(证据七)是2023年4月23日,该函载明的滞纳金是662546.81元;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函》让申请人无语
五、行政处理、处罚是否缴纳、“判决金额”的证据何在?
省高院裁定、巴中市、区两级法院在审理中既未查明《完税证明》载明的税款、罚金、滞纳金是否是本案的真正缴纳,更未查明承担此款的责任主体,将所有的责任全部由挂靠人人承担,明显违背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证据八:类案检索)。
综上导致本案判决错误的根源就是一味地彩信“行政公文”书证所致!恳请院长依法纠错。
此致
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杜新院长。
申请人:XXX
2025年3月22日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4-15 0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卖废品的时候,看到收废品那里那些烂锅底熏得蛆黑,废纸壳子3角一斤,废锅铁也是3角一斤,卷呀 不值钱了。

 楼主| 发表于 2025-4-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感谢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25-4-1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5-4-15 08:42
去卖废品的时候,看到收废品那里那些烂锅底熏得蛆黑,废纸壳子3角一斤,废锅铁也是3角一斤,卷呀 不值钱 ...

灵魂早已被金钱蛀空,脱掉那身狗屁的确一文不值
发表于 2025-4-15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除去黑就只剩下屁股了,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5-4-15 19:51
法院除去黑就只剩下屁股了,

还有不要脸的蛮横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 发表于 2025-4-15 16:07
网友逗虎:针对你在麻辣论坛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具体情况进展请与我院信访处联系 ...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新院长的公开信能在8小时内得到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实属不易,本应高兴为其点赞,然反复读、细思极恐之情油然而生,感觉不仅仍是在忽悠,而且实在提级忽悠,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忽悠!理由如下:
1、“具体进展情况请与我院信访处联系”,会不会是猴年马月都无进展的“潜台词”?
2、“并组织专人进行核实”,“专人”听起来极为不顺耳,更像是慌忙应付不假思索、脱口而出,这年头,这类核实怎么也应加上“纪检、督查”之类的词语才让人感觉有一点可能性!
3、“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我不仅是反映问题,我还有明确的诉求!

发表于 2025-4-1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 发表于 2025-4-15 16:07
网友逗虎:针对你在麻辣论坛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具体情况进展请与我院信访处联系 ...

千篇一律的回复

发表于 2025-4-1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人民法院最黑,!法律文书都可以修改,院长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你说可笑不可笑!我相信法律,总有一天要zao报应的,不是不报,只是时侯没有到!
发表于 2025-4-16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直都在相信党和政府会惩恶扬善!
发表于 2025-4-1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逗虎 发表于 2025-4-16 07:56
还有不要脸的蛮横

法院本就没有脸,何来要不要脸之说?再则,你何时见过哪个法院要过脸的?一句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就说明了法院不可能讲公平正义,也不可能有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篇一律的回复彰显的权利的傲慢和冷漠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皮芦载 发表于 2025-4-16 10:09
南江人民法院最黑,!法律文书都可以修改,院长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你说可笑不可笑!我相信法律,总有一天要zao报 ...

黑!都黑!但我们必须坚持!必须亮剑抗争!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来说两句 发表于 2025-4-16 11:28
我们一直都在相信党和政府会惩恶扬善!

那是因为我们太善良了!太好骗了!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5-4-16 12:23
法院本就没有脸,何来要不要脸之说?再则,你何时见过哪个法院要过脸的?一句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就 ...

您的见解比我更深刻!但我们仍要都坚持!都要向枉法裁判亮剑!

 楼主| 发表于 2025-4-1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 发表于 2025-4-15 16:07
网友逗虎:针对你在麻辣论坛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具体情况进展请与我院信访处联系 ...

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新院长的公开信能在8小时内得到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实属不易,本应高兴为其点赞,然反复读、细思极恐之情油然而生,感觉不仅仍是在忽悠,而且实在提级忽悠,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忽悠!理由如下:
1、“具体进展情况请与我院信访处联系”,会不会是猴年马月都无进展的“潜台词”?
2、“并组织专人进行核实”,“专人”听起来极为不顺耳,更像是慌忙应付不假思索、脱口而出,这年头,这类核实怎么也应加上“纪检、督查”之类的词语才让人感觉有一点可能性!
3、“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我不仅是反映问题,我还有明确的诉求!
4、整过回复还有一股刺鼻的傲慢、高冷的“大厦”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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