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南充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治委办公室:
由于我于2024年向西充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相关申请监督材料,被西充县人大常委会拒绝处理,无奈之下通过该平台向你单位递交申请监督申请材料,恳请引起重视。
在提交对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5刑初159号“寻衅滋事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职责监督的申请之际,为使贵办公室充分明晰此监督申请的深厚法律根基与重大现实意义,特呈上本法律依据及理论支撑说明。
一、基于宪法规范的国家机构设置
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构建起严密且科学的国家政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 。其中,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需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此体系下,人民代表大会处于主导与核心地位。这一宪法架构决定了人大实行个案监督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是权力合理分工与制衡原理的直接体现,确保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在人大监督下规范运行,防止权力失控,维护法治秩序。
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权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而个案监督属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要受理人民群众对这些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此外,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并且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妥善处理,严禁任何人压制和打击报复。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时,虽以宏观层面为主,但具体案件往往反映出整体工作中的问题。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争议案件,人大若不实施监督,就难以有效纠正错误,无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正是为了对特殊个案开展有效监督,人大依法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
三、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的现实需要
公检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司法权是公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则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大实行个案监督,核心目的在于推动公检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近年来,由于司法队伍中部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逐渐凸显,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正如法学家所警示的:“一例错案足以败坏法治”。人大通过个案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偏差,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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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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