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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动产登记应准确、完整、真实,请问我的房屋登记符合哪一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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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2栋2单元2楼15号
房产证_2单元15号(全).jpg

二、登记簿记载的1993年购买合同(1993年签署、41.25%产权,标的:2单元2楼15号
最初购买合同1.png

三、登记簿记载的1997年部分产权转换全产权合同(1997年签署、100%产权,标的:1单元2楼4号
最初购买合同2.png

四、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登记簿自证:15号房和4号房合并办理产权
合并申请书_隐藏其他信息.png

五、登记簿中记载的户型结构
登记档案图.png
六、实际房屋结构实际两套房屋都在1单元和2单元的二楼,与对应1、2单元的一楼、三楼的结构完全一致
户型图_1、2、3结构.jpg


以上资料均复印自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请详细释明以下问题

1、第五项登记薄记载的“3单元”与第一、二、三、四项记录的“1单元”、“2单元”是“一个单元”?
2、第二项的标的为“2单元15号”、第三项的标的为“1单元4号”,而第一项不动产权证只有“2单元15号”,是同一套房屋?正确登记?
3、从第五项的户型图,如何区分第二、三项的合同中的“1单元”、“2单元”?
4、请从专业角度解释:第五项的登记簿记载户型图与第六项实际户型图反映的户型结构是一样的?
5、如果您们认为第六项户型结构是拆改后造成的。若您是1、3楼的业主,请问您同意改您们的房屋结构?(1、3楼属于4户不同的业主)
6、请公开第四项合并的法律法规依据。
7、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动产登记应准确、完整、真实,请问我的不动产登记满足哪一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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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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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书面回复、电话及现场接待您并告知相关问题。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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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主管部门予以回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4-23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TO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请贵中心释明以下事项:
        1、案涉不动产权证记载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案涉2栋1单元2楼4号至今未做首次登记的原因。
   谢谢。



TO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请贵局实地调查申请人反映的登记事项,理清事实,以确切的证据 依法处理成府复决[2025]274号行政复议决定;
      (⚠️注意:贵局2025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分割审批文件的回复》,已经被 成府复决[2025]274号行政复议决定再次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60日内重新处理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4-28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TO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请贵中心释明以下事项:
        1、案涉不动产权证记载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案涉2栋1单元2楼4号至今未做首次登记的原因。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5-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5-5-7 22:2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书面回复、电话及现场接待您并告知相关问题。
成都 ...

为何不予正面回复本人问题?这是正常登记吗?

既然多次现场、电话、书面回复清楚了,为何不在次贴出你们的回复内容呢?

以上是贵局的部分书面回复,及已经被行政复议判决的回复:

1、2024年5月9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2024年6月20日以无法提供2024年5月9的补充材料而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4]718号行政复议判定为:“针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被申请人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具体部门及补充材料的内容的义务,而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2、2024年11月1日,贵局再次以“‘套’是最小登记单位,不能再进行分割“为由再次出击《不予登记告知书》。本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4]1725号复议判定:“'套'作为描述房屋常用的量词,被申请对‘套’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应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证明其认定。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割申请属于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申请人的分割申请本就是申请对现状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述的“后续多次转移也作为’一套住宅‘上对案涉房屋现状的一种认定”,亦无法作为对申请人申请分割改变现状不予登记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3、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单位职员颜学实等人实地查看后形成的”外勤单“,按贵局说法该外勤单为”权籍调查成果“,应到登记窗口查询,而登记窗口却称为登记入库,2025年2月28日,本人依法向贵局申请信息公开,回复不予公开。本人就贵局之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5]250号复议同样判定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回复,并重新处理。

4、市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2.3(2024年8月已废止,由《不动产登记规程》替代并于2024年9月1日生效)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合并或分割的批准文件”,2025年1月2日,本人依《不动产登记规程》7.3.2.3向贵局递交分割审批文件,贵局回复:一无职权;二则《不动产登记规程》不是法律法规文件,无法律效力;三是案涉房屋已按“套”登记不能在分割。故不予出具审批文件。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成府复决[2025]274号行政复议判定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于2025年3月6日向申请人交邮送达《回复》,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回复》所载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申请人在给本机关的答复中称,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由被申请人出具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办理案涉房屋分割无需出具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如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由被申请人的上级或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出具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亦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办理单位。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煜反映问题的回复》(〔2025〕-XF-18),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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