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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核实绵阳市海英名仕苑小区物业服务用房情况的诉求[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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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绵阳市职能监管部门:

我们是绵阳市海英名仕苑小区(地址:一环路南段 212 号)的业主。该小区由绵阳市海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左右开发建设。

根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必须配置一定比例“物业服务用房”,且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小区业主共有的重要设施,对于保障小区的正常物业管理、提升居住品质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作为小区业主,我们至今不清楚本小区是否拥有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开发商从未向业主公示过相关信息,导致我们对小区共有资产状况一无所知,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对共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诚恳地向贵单位提出以下诉求:

1.核实情况:请贵单位协助我们核实海英名仕苑小区(一期)是否存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通过查阅该小区的建设规划文件、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档案材料,明确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实际存在情况。

2.督促移交:若经核实该楼盘确实存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请贵单位督促开发商绵阳市海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将共有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确保业主委员会能够依法对共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3.信息公示:要求开发商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具体哪几间房子属于业主的共有设施,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让全体业主清楚了解小区共有资产的状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我们深知贵单位一直致力于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我们的诉求,尽快开展相关核实和督促工作,帮助我们解决这一困扰已久的问题。

我们期待贵单位的回复和处理结果,如有需要,我们全体业主愿意积极配合贵单位的工作。

附:名仕苑建筑平面布置图
名仕苑总平面布置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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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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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您好!感谢您对绵阳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海英名仕苑小区物业用房的事宜”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询,2002年3月原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1版)对海英名仕苑小区总平图进行审批,《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1版)未对物管用房提出明确配置要求。批复后,2003年发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物业用房强制性配建要求。
    因方案批复时《物业管理条例》尚未施行,《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1版)也未对物业用房有所规定,故该项目总平图中未注明物管用房的配置信息。
    再次感谢您来信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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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场地使用合同1.jpg 场地使用合同2.jpg

由于业主甚至业主委员会都不知道小区共有设施情况,业委会的办公场地居然由物业公司来提供,简直荒唐可笑!
请问物业公司有什么资格给业委会提供办公场地?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吗?开发商居然神隐,难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所以当下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请有关部门帮助小区的业主厘清事实的真相,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归还给业主!

 楼主| 发表于 2025-4-27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那个时候的商业住宅,国家是有要求的,提供一点线索:

一、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 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层面:《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
    - 四川省层面:《四川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施行)

- 配置原则
    - 开发商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
    - 具体配置面积虽无明确比例规定,但需满足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求。

二、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属

- 产权归属
    - 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法律依据
    -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四川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 相关说明
    - 开发商无权处置物业服务用房,必须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 物业服务用房应专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楼主| 发表于 2025-4-2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中,部分开发商存在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他们刻意隐瞒小区物业服务设施情况,企图将其据为己有;更有甚者,在部分楼盘中,开发商竟私下对外出售、抵押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设施。
以我所在小区为例,该小区于 2000 年左右建成,即便在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就已明确规定小区必须或应当配置相应设施,且对产权归属也有清晰界定。
但当下局面令人忧心,本应依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归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设施,却处于权属状态不明、信息严重缺失的混乱状况。截至目前,我小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设施的完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规划、实际建设、产权登记等关键环节,几乎全然不知,相关权益处于无保障的“真空”状态,这无疑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对业主共有财产权益保护的初衷。
在此,恳请相关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了解我小区物业服务设施的真实情况,助力我们将本就属于我们的设施追回。

 楼主| 发表于 2025-4-30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的当时的文件,请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624

(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有关规定,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和规范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小区规模、社区建设、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管理维护责任等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1.处于同一街道或位置靠近的物业。
2.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
3.适宜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
4.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物业。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与居委会的设立范围基本一致,一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6.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二、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以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确定,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不计)建筑面积为一个投票权,投票权数累加计算。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证件确认业主身份后进行登记。共有物业的业主按产权比例行使业主权利。单个业主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不再计投票权并在计算投票权比例时从总投票权中扣除。
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三)业主依据投票权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对提交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之后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四)业主及其配偶可以担任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在先期开发的物业区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得低于30平方米的地面上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四、专项房屋维修资金的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房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应由业主大会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五、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之前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业主要遵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意见,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改正,也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依据法律程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终止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解除前不得以此拒缴物业服务费。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前移交有关的物业、物品、管理用房和相关的档案资料,如有损毁,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由原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追讨,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移交物业管理经营权。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六年七月三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5-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卓林物业公司提供给业委会的2025年物业管理合同(拟定版)中,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条款中,有三个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2.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这个三个附件根本就没有交给业委会,业委会就是要掌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信息,物业公司躲躲藏藏想干什么?这个附件中明确写了要提供100平米的地方作为小区的公用车库,现在物业公司说是“笔误”写错了,试问这个“笔误”写错了20年了吗?自己都没有发现?目的就是不想把共用设施交给业委会。
这个卓林物业公司其实就是开发商早期开办的海英物业服务公司,只是后来变更了企业名称,工商登记信息中有这些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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