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工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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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具书解释
·现代劳动关系辞典
亦称巴黎公社薪金原则。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巴黎公社以后,对公职人员实行的薪金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旧的国家官吏的高薪和享有的一切特权,从公社委员起,一切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公社规定公职人员最高薪金是年薪6 000法郎。同时,规定公社的内部分配,薪金要同劳动相称,使担任不同职务的公职人员的薪金保持一定的差别,如国民自卫军总司令月薪为500法郎,少尉月薪为150法郎。巴黎公社的薪金原则和措施,取消了官吏的特权,把官吏从社会的主人变为社会的公仆。它在公职人员中进行按劳分配的最初偿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受到了马克思、列宁的高度赞扬。其中关于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的薪金的规定,是同当代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实践有所不同的。
(本文共3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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