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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教育厅是否对违规补课行为,取消学校所获省级荣誉称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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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教育厅是否参照《教育部公布一批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出台相应惩戒措施:明确规定,任何学校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补课行为,取消学校所获省级荣誉称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2025年4月11日,《四川教育发布》刊发《教育部公布一批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请问四川省纪委监委、四川省教育厅是否参照《教育部公布一批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出台相应惩戒措施:明确规定,任何学校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补课行为,取消学校所获省级荣誉称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在校时间过长和节假日补课等不规范办学行为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教育形象,具有极大安全稳定风险。河北、江苏、河南等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以及教育部有关要求,下大力气治理在校时间过长和节假日补课问题,立场鲜明,态度坚决,举措有力,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希望各地充分学习借鉴,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健康第一”的理念,深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好学生合法休息权益,维护好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一、切实提高站位。要深刻吸取这些被查处学校的教训,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责任,通过常态化培训和督导,引导教育系统充分认识违规补课、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危害,坚决将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严格规范管理。要不折不扣落实基础教育规范管理的各项要求,将合理安排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充分保障学生睡眠和自主学习活动时间作为“底线”,将禁止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集中补课或变相补课作为“红线”,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常态化、持续性排查整治,始终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维护好教育生态。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于学校违规办学行为,要重拳出击、严肃查处。对查处不力、敷衍塞责的地方,要约谈教育部门负责人,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项目申报、经费奖补等方面予以降档扣分处理;对顶风违规、屡禁不止的学校,要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依法依规予以处分;对阳奉阴违、“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相关责任人,要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

  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  
1.2025年2月5日,河北省教育厅对组织高三学生违规补课的保定市高碑店第一中学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其三年内省级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在分配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时,对高碑店市按最低档执行。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学校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补课行为,取消学校所获省级荣誉称号。
2.2025年2月7日,江苏省教育厅对存在假期违规补课行为的连云港市灌南高级中学、灌南县惠泽高级中学、宿迁市致远中学、宿迁市泗阳中学等4所学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省四星级普通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申报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等处理。
3.2025年2月12日,河南省教育厅对存在提前开学、违规补课问题的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信阳市第六高级中学和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息县高级中学进行全省通报批评,省委教育工委约谈了洛阳市、信阳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洛阳市、信阳市有关部门对三所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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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5年4月11日,《四川教育发布》刊发《教育部公布一批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                                                                   请问四川省纪委监委、四川省教育厅是否参照《教育部公布一批查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典型案例》出台相应惩戒措施:                                明确规定,任何学校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补课行为,取消学校所获省级荣誉称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4-2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5-4-2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楼主| 发表于 2025-4-2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199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全国中小学将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五天学习日。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应当明确,中小学生的节、假日应以休息为主。为使广大中小学生在节、假日中既能得到充分休息,又能参加有益活动,使他们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相互配合,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制订具体措施。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中小学生能够在一个宽松、文明、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中度过节、假日。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公园、游览景点等活动场所,认真研究和制订具体措施,在节、假日期间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在影视片租、场租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同时,要重视和发挥各地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育人功能,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使中小学生在娱乐中受到教益。
   三、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在1995年秋季开学后,要按新调整的课程计划安排教学,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指导,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节、假日期间,不得增加作业量;不得举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根据学校师资和学生兴趣爱好,可组建科技、艺术、体育、读书等各种兴趣小组和社团,适当开展课外活动。
   四、工会、妇联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或家教咨询机构,密切社会、学校与家长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指导家长合理、科学地安排好子女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家长不但要指导孩子参加读书、科普等活动,引导孩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还要指导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提高他们自理自立的能力。
   五、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4号)精神,加强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措施严禁社会上不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歌舞厅、OK厅、电子游艺厅、台球厅等)对中小学生开放;严厉打击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加含有赌博、色情、迷信等内容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凡组织和接纳中小学生进行活动的单位和场所,都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毒、防爆、用电、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避免由于组织者的失误而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和影响。组织郊游、远足等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
   七、各地区、各部门对坚持为中小学生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25-4-2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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