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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投资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贺波受审,被控非法收受1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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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3日,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贺波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及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共120余人受邀“零距离”观摩庭审,“沉浸式”接受纪法教育。

直击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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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槌的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庭审节奏环环相扣地清晰呈现了被告人贺波利用职务之便,逐步突破法律底线、脚踩犯罪红线的全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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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波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贺波身为四川省某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贺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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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案例是鲜活的“廉洁教科书”,身边人身边事更宛如是一剂强有力的“醒脑清醒剂”。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结合该案进行详细释法说理和庭审教育,告诫被告人及现场旁听人员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心明德、怀德自重,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时刻保持廉洁自律,才能拥有幸福平安的人生。旁听人员全程目睹“身边人”沦为“阶下囚”,深刻感受到“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的强烈反差。

下一步,兴文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持续将“庭审现场”化身“警示课堂”,以“看得见、能感知”的方式让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贺波,男,汉族,1969年8月生,四川岳池人,大学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

1991年7月至2006年11月,先后在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

2006年11月至2010年4月,历任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0年4月,辞去公职。

2024年9月,据廉洁四川消息: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贺波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2024年11月,贺波严重违法被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兴文检察、廉洁宜宾、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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