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在麻辣社区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我局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一、文中描述的卫生服务中心收取八元的治疗费实为“普通门诊诊查费”,根据《南充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 版)》,二乙以下医院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可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为八元。 二、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是国省的统一部署。近年来,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国家全面部署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保障机制、支持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同步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国家医保局组织的医保基金使用专项飞行检查发现,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医保药品处方管理粗放,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现象屡有发生,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 威胁医保基金安全,亟需加强外配处方规范管理。为全面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处方欺诈骗保行为,国省先后印发文件,提出加强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要求。2024年10月1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2025年1月13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川医保办发〔2025〕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要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需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处方(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购药。为落实国省的统一部署,我市规定,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定点零售药店若无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其销售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不是新的要求。零售药店需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其销售的药品才能纳入医保报销并不是国家新规定的政策。早在2021年国家开始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时就有此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因此,您去年在零售药店购买的降压药纳入门诊统筹保障,也是需要开具处方的。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零售药店未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与个别统筹区外的互联网医院联合任意开具处方,不是“以病开方”,而是“以药开方”,参保人员想开什么药就开什么药,导致医保基金流失行为时有发生。国家此次明确要求需凭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才能纳入医保报销,能有效堵塞个别统筹地区外的互联网医院“以药开方”漏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能开具处方。为方便职工能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政策,我市规定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凭市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开具的处方,其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药品均可纳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因此,参保职工因疾病需要门诊购药,不一定非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具处方。 四、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限定医院库存药品才能开出处方,如患者指定用药,医院无此药品库存,则必须将相关药品信息录入医院外配处方目录库,才能开具外配处方。 外配处方的规范管理给您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高外配处方及购药结算服务能力,加快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线上顺畅流转使用,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南充市顺庆区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