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安市广安区领导你们好!
关于俊熙家自助烤肉店肉品变质。臭、酸投诉如下。
1.俊熙家自助烤肉店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生产。
2.有些肉明显臭了还在腌制掩盖味道给顾客使用。这明显是触犯食品安全法规。商家的处理态度非常恶劣。难道这家店有保护伞吗?
3.谁来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严查停业整顿。
这种烤肉店明知肉变质还腌制给顾客食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禁止经营腐败变质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烤肉店用臭的、酸的肉,明显属于这一类禁止经营的食品。一旦违反,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烤肉店明知肉变质还使用,显然没有尽到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如果因食用这些变质肉导致顾客身体健康受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期待有关部门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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