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民终1235案[(2010)翠民初字第1713号],本人陆续履行完毕,2016年12月12日其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暗箱操作,又低于该地段市场住房价,卖了该判决中本人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商场旁门面房,该判决书抵押的房产,39万多元又一次提走再一次履行了该判决(见后证据),在卖过程中由于该院违反执行程序,贱卖给我造成至少150万元以上人民币损失,过户裁定签字时才知道,立即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至今无任何回复!见证据!然而时隔四年后2020年12月,又把履行了两遍的判决书又来执行我,我依法信访,区政法委及区纪委驻区政法委纪检组介入调查后,并且翠商业银行王姓行长叫我去行,写双方互不相欠的申请,我家属及利益相关人当时根本不同意,我做了一个多月工作才免强同意的,写了,后翠院撒销了我与宜宾市商业银行之间所有案件,我也通过多方查证过是事实,也给当时驻翠政法委纪检胡姓组长联系,他也口头口复我,你那个和宜宾市商业银行历史原因的问题,法院给你全部取消了!我核实也是事实!然而又过了四年2024年12月,见下证据(2024)川1502执恢1129号,又收到同样该判决案的执行通知,说我一分钱40万没有厦行,1713号才生效!我第一时间提出了执行行为异议并附该案己经履行了的执行裁定书等,并多次与你方李姓,段姓分行长交涉,段姓行长还说你的该事情己和法院对接处理好了(有音频为证),后法院撒下了相关冻结,但时隔几个月,又收到法院依该判决执行号冻结我其他也涉他人己处分没过户财产裁定!我想问问,宜宾市商业银行是这样不讲法律,不讲诚信,不讲原则的企业?这种企业,以后谁还敢向你们存借款?谁敢买你公司股票?总担保和借款总163万元,经对帐核实我还款135万余元,差额未还原因是你们当时陈姓行长(后因多问题判刑已出狱)和法院部分人违反当时执行条例现定,侵害我应有权利,造成1713号判决案涉门面低于住房价于陆仟多元贱卖造成我150万元以上损失,如果你们要彻底解决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对违反执行程序对已经贱卖的门面依当时地段及成交价做司法鉴定评估???该我付你,该你付我一清二楚?
关于后附证据的说明
一,宜宾市商业银行在借款期之内因行长变动在没欠息的情况下放款才四个月(总一年一签贷,他项担保权证远来到期的情况下违法提起恶意诉讼。证据:诉状,贷款协议,他项权证。
二,1713号己经早在九年前己履行的证据:2024川执恢1129号 2011宜民终字1235号判决过户载定2012翠屏执字第940-2号
三,陈姓行长以及执行法官枉法证据送达执行行为异议凭证2016年12月22日和2016年12月26日送达证据。2020年网络上传证据。
综上
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回到依法解决该案的法制轨道,别再胡作非为,为所欲为了!否则我们被违法逼无奈的情况下,什么过激行为都能做出来!
受害当事人:权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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