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93|评论: 1

[群众呼声] 税务稽查执法岂能“混账不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5-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成都市税务局张科达局长
税务稽查执法岂能“混账不清”?
尊敬的张局长:您好!
“混账不清的税务稽查执法”在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简称:二稽局)绝非独幕剧,因为我20233月至今信访、走访举报此局原XXX局长、XX等人“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掩盖企业偷逃巨额国家税款”,二稽局现任局长、成都市税务局信访、纪检个别干部表现得出奇的镇定自若,甚至还有恃无恐地抵赖掩盖、肆无忌惮地威胁恐吓,说什么随你举报,你就是举报到联合国他也不可能亲自查办,最终还不是由成都税务局调查回复了事。任性的权力悍然挑逗小民对权力本就敏感的神经,毛骨悚然后似乎看到了成都税务局傲有“花不敢红、天不敢蓝、夜不敢黑”的架势!故今再公开求助新来的您。
尊敬的张局长,事件本身并不复杂,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我挂靠(法院认定)A公司实施项目,在有真实交易、足额支付税款后接受B公司为A“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B在巴中税务稽查查处时主动足额补缴税款后,被和我、A一并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18日B,我、A都被列为证人司法结案。
二稽局凭巴中出具的协查函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证据一),时隔四年余2021年9月23日作出799号、47号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证据二)的法律依据到底何在?
不知贵局是否知晓税务总局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之规定?
亦不知《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贵局是否适用?
更荒唐的是行政法律文书载明的核心事实无证据支撑且与执行证据《完税证明》内卷材料矛盾,漏洞百出的法律文书居然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且看且慢看如下悬疑:
1、799号决定书载明的1238405.23元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税款何时转到何处,证据何在。
2、799号决定书没有载明滞纳金832132.43元对应的滞纳税款本金及滞纳的起、止时间点,16笔滞纳金从何而来
3、799号决定书载明的还应补税784000元与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载明的欠税832132.43元为何不合;该《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书》(【2019】75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21】799号)而其后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税务检查通知》(【2019】5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21】342号)。为何前后不一致。
4、799号决定书载明:“3、4、6、7、8月预缴增值税共计538405.23元”与内卷《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的金额误差200000元;“2018年9月25日补缴各税款金额”与《完税证明》载明金额不吻合。
4.1、预缴金额、补缴金额分别对应的5份《完税证明》备注栏分别载明:正常申报查补预收税款正税;正常申报一般正税申报。故上述预缴、补缴的纳税行为本属公司正常纳税行为,与稽查行政执法毫无关联,是生拉硬扯的人为事后“嫁接”!
4.2、22份《完税证明》仅有四份备注栏载明:“武侯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稽查查补”字样。
5、二稽局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函》(证据六)文字表述应补缴各税种的金额为2889276.47元(增值税1238405.23元+附加及税148608.63元+罚款662546.80元+滞纳金839715.81元)与后所附多次缴纳入库凭证号对应的《完税证明》载明的金额2286262.62元严重不合;与本案出具的22份《完税证明》载明的金额为2890930.05元仍然不和;2023年4月23日《函》(证据七)载明的滞纳金是662546.81元;
62021】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八)与本案到底是什么关系?
6.1、该通知书从内容、时间及法律效力上看,明显是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它案通知书。
6.2、通知书载明欠税税种及金额(教育费附加21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4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00元、增值税700000元)却与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还应补缴税款税种、金额完全一致增值税700000元与《完税证明》载明的税目又不一致。
6.3、149通知书载明的欠缴滞纳金(除28700元)全包含在79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47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证据二)的《完税证明》中,而又不是此次行政执处理、处罚应缴滞纳金的全部;再说28700元是否缴纳?证据何在?
7、“假”执法“真”掩盖企业偷逃巨额税款
武侯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出具的《净入库查询》(证据九)载明滞纳金514950.00元对应的实缴滞纳税款本金为586169.61;应征发生日期:2022-01-13;入库日期:2022-04-07(滞纳税款66天);按公式(滞纳税款*0.0005*66=514950.00)计算,滞纳税款本金应为15604545.45。城市维护建设税7笔滞纳金91178.93元对应的实缴滞纳税款本金为229268.73;应征发生日期:2021-10-11;入库日期:2022-04-07(滞纳税款179天);按公式(滞纳税款*0.0005*179=91178.93)计算,滞纳税款本金应为1018758.99元。该本金公式(1012724.58/0.07)反推对应的滞纳增值税本金应为14467494.00元?
增值税滞纳金27690.55应征发生日期2022-01-30、入库日期2022-04-07增值税滞纳金5896.33应征发生日期2021-10-11、入库日期2022-04-07增值税滞纳金100000.0023590.55+1009.45+25200.00+27050.00+23150.00)元应征发生日期2021-10-11、入库日期2022-01-30;以上7笔共滞纳金133595.88对应的应缴税款本金应为多少
尊敬的张局长,神圣严谨、精准到小数点后两位的税收及稽查执法岂能如此混账不清?上述质疑至今除了贵局所谓的“已当面回复”;“敷衍应付答非所问”、“不再受理”等的书面回复;就是今年412345市长热线督办下的“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您的其他业务诉求已转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经分析研判,……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43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的再回复。
上述种种回复我在大庭广众之下再次表示强烈抗议!抗议之由贵局回复不仅脱离实事求是、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而且背离了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执政初心。本可以用系统自动生成的机打证据浅显易懂地逐一书面回复质疑,有错纠错。可贵局总想绕圈圈、布八卦迷宫;总想掩盖成都税务系统的糊涂帐(《完税证明》凭证左边载明的原凭证号对应的载有事由、项目地址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税务系统居然没有),总想利用您们的特权忽悠公众及上级组织;总想把您们欲所欲为的“想当然”(口头当面回复)强加于当事人!在反腐纵深推进的今天,依法行政既是架构党和人民的连心桥又是防腐反贪的试金石!望张局长依法惩治炮制该案的幕后黑手及保护伞,撤销“莫须有”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为谢!否则,党和人民不会答应,真相不出我也会誓死不休!
此致
纳税人 13308800358
202556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5-5-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稽查执法岂能“混账不清”?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