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呐喊
成都税务稽查真的就可以无法无天吗?
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简称“二稽局”)对税务稽查执法涉嫌程序严重违法、法律文书所载事实无据的行政“乱作为”、掩盖企业偷逃巨额税款的行为至今充耳不闻到底是在和谁叫板? 底气来自何方神圣?
2016年“营改增”“试运行”阶段,当事人挂靠A公司实施项目,在有真实交易并足额支付税款的情况下,“接受”B公司为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后B公司在C税务稽查查处时主动补缴税款后和A、B公司一并被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18日除B公司涉及刑事及处罚外均被列为证人司法程序结案。
二稽局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间隔四年多的2021年9月23日才作出799号、47号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不知是否知晓《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之规定?
亦不知“《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贵局是否适用?
更荒唐的是799号处理决定书载明1238405.23元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该巨额税款何时转到何处至今无据;载明的补税金额(784000元)与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832132.43元)不符;载明的预缴金额与内卷《预缴通知书》记录存在20万元误差,《完税证明》载明的纳税行为属“正常申报”,与稽查无关;
《完税证明》的载明16笔共计839715.81元滞纳金从何而来?对应的滞纳税款本金、起止时间的证据又在何处?笔滞纳金对应的本金与实际应缴的滞纳税款本金不符(如514950.00元元滞纳金对应的本金按公式计算应为1560万元,远超与本案实据)。
二稽局出具的《函》中,文字载明的应补缴各税金额(2889276.47元)与函所附凭证号对应的《完税证明》载明的实际金额(2286262.62元)不一致,与所有《完税证明》载明的总金额(2890930.05元元)任然不吻合!。
它案的【2021】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欠税税种及金额与本案799号处理决定书高度重合,却又不是本案的全部,明显是“人为拼凑数据”。
精准到小数点后两位的严谨税务稽查执法岂能如此混账不清?上述质疑至今除了贵局所谓的“已当面回复”、“敷衍应付答非所问”、“不再受理”等的书面回复,就是今年12345市长热线督办下的“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您的其他业务诉求已转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经分析研判,……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的再回复。
对上述种种回复我在大庭广众之下再表示强烈抗议!抗议之由贵局回复不仅脱离实事求是、违法必究的法制轨道而且背离了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执政初心。本可以用现代办公的机打证据、加减乘除法计算公式、清浅显易懂地书面回复质疑,可贵局仍在绕圈圈、布八卦迷宫;仍在掩盖稽查系统执法的糊涂账;仍在虚长声势忽悠公众及上级组织;仍在把您们欲所欲为的“想当然”(口头当面回复)强加于当事人!在反腐纵深推进的今天,依法行政既是架构党和人民的连心桥又是防腐反贪的试金石!再次呼吁依法惩治炮制“行政乱作为“的幕后黑手及保护伞,撤销“莫须有”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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