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举报人:郑敏,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51292719*,
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号。
举报事项: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保证人未到场面签的情况下,两次放纵他人冒名代替签署保证合同,违法发放贷款导致举报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被扣划三十余万血汗钱。
事实与理由:2017年,借款人彭军容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二十余万元。同时其找到马怀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而马怀顶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还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签署举报人的名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马怀顶系冒名签署他人的情况下仍然发放了贷款二十余万元。2019年9月4日,因彭军容无法偿还先前的贷款,再次找到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希望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延长贷款期限。于是在举报人再次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签署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编号为523820190002794的《个人保证合同》,为编号为5238022019002650的《个人借款合同》作出连带责任担保,而举报人对上述贷款的相关事宜毫不知情,签名、捺印均系他人冒名作出。后因借款人彭军容不能偿还到期贷款,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28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举报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5年4月,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仪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举报人三十余万血汗钱被强制扣划。
举报人认为,银行方面有以下几点违法违规行为:当时放贷的贷款经理在明知举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放纵他人冒名签署举报人的名字并按指印,在借新换旧时再次放纵他人的上述行为,两次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主体获得了贷款,使得不应该承担保证的人的举报人为债务人彭军容承担了保证责任,仪陇农商银行及其贷款经理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因为作出该判决所依据的《个人保证合同》系伪造,举报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一途径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申请再审需要对合同原件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由于举报人根本对上述借款事宜不知情,也从未持有《个人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作为案涉保证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理应有权获得合同原件,持有该合同原件的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以该合同起诉,显然该合同原件处于其控制之下。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合同原件却拒绝向举报人提供用于司法鉴定,故意阻碍事实的查清,故意阻碍司法程序的进行。如果被冒名签署导致承担保证责任的当事人都无法获得合同原件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是否任何人都可以以冒用他人名字签署保证合同将责任随意转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2022年6月28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直到2025年4月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才申请执行。且不说申请执行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了期限,根据举报人的了解,债务人彭军容在成都市大丰镇有一套商品房于仪陇县法院判决后不久出售。
举报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债务人与银行串通,故意逃避生效判决的执行,逃避债务,并通过拖延执行时间的方式争取时间,实际目的就是为了直接使举报人承担莫须有的担保责任。根据当时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而案涉的保证合同仅有信贷人员一人的签名,显然也违反了当时的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金融监管机构不作为。举报人在财产被强制扣划后立即委托律师前往法院阅卷后才得知自己竟然为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事情的来龙去脉。随后立即向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充市农商银行的合规部门进行反映,而银行方面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提供合同原件也不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既然已经接到了举报,仍不进入正式程序,也不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反而希望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防止举报人将影响扩大,试图逃避问题的解决。举报人将举报信提交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后仍然石沉大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理应承担监管职责,及时查处不合法不合规的业务行为,而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是否是与银行沆瀣一气,放纵其违规行为?举报人就该情况特向贵单位进行反映,请求调查报道相关事实,还举报人一个真相,还举报人一个清白,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建立社会公信力而努力。
受害人:郑敏
日期: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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