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据与标准对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同时,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2.1.4条之规定:
1. 住宅室内电梯噪声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37分贝;
2.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声学检测,且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等指标须符合标准。
经业主初步排查,本单元电梯机房隔音措施不足,运行时产生的结构传声未得到有效抑制,且未见到相关竣工声学检测报告公示,疑似存在设计或验收缺陷。
以上法律依据与标准对照,电话回复人员第一次声称加德学府一号小区设计在《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发布之前。第二次电话回复问我就“住宅室内电梯噪声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37分贝”是否做过第三方检测。我比较好奇的是做为主管部门到的是对专业不够熟悉呢!还是故意忽悠民众呢!。请问贵单位是否参与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是否坚持以上法律依据与标准不适用于本工程,是否需要小区业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请贵单位就以上问题做出正式的书面回复,我们将保
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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