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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邻水县石滓派出所陈浩、雷雨顺二人玩忽职守与失职的实名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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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邻水县石滓派出所陈浩、雷雨顺二人玩忽职守与失职的实名控告书
控告人
姓名:查红梅,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65*日,身份证号:511623198605******,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南段16号,联系电话:13458917590。与被害人关系:被害人李**之妻。
被控告人
1. 陈浩,男,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民警,负责李**死亡案件办理。
2. 雷雨顺,男,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民警,参与李**死亡案件办理。
控告核心诉求
1恳请上级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对陈浩、雷雨顺的失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相应行政处分;
2撤销公安机关对李**死亡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彻查死因及涉案六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
3依据《民事诉讼法》紧急暂停对控告人的民事判决执行
案件核心事实
2023 3 8 日晚,我丈夫李**被刘军*鲁洪*、蒋平*、程海*、屈祖*、顾培*带至广安嘉德天街 壹筒咖啡茶楼包房他被迫按照刘军*提供的借条草稿(庭审笔录已确认刘军*供述草稿来源,证据 12),写下六张总额 142.8 万元的高利贷借条。借条上 利润”“投资等字样被划掉,借款理由均为购买和装修房屋,然而早在 2016 年就购房2018 年完成装修!**写完借条后未回家,次日202339日)非正常死亡。
我当日即向邻水县石滓派出所报案,明确指出李**系被逼迫致死。其后提交了**与涉案人差额 87 万元的异常资金流水及凭证胁迫痕迹的借条草稿等证请求警方彻查敲诈勒索和高利贷与命案真相。然而,被控告人陈浩、雷雨顺在案件办理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致使我因民事败诉被强制执行 30 万元及利息,如今负债累累、家破人亡!
控告事实与法律依据:三重失职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关键证据调查失职,违反全面收集证据义务直接导致犯罪事实证明体系崩塌
1、茶楼监控未调取,关键证据灭失
报案次日(2023 3 10 日),涉案人员蒋平*在派出所笔录中明确供述写借条的茶楼广安嘉德广场壹筒咖啡证据1:蒋平*2023310日笔录),但被控告人雷雨顺2023529日电话里明确表示不会调查茶楼(证据2:控告人与被控告人2023529日通话录音)。在我再三请求下,202365日,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会调查茶楼,但直至202387 未找到茶楼证据3:控告人与被控告人202387日谈话录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9 条,公安机关负有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职责,茶楼监控是证明 胁迫写借条及命案发生的直接且关键性证据,对本案是否立案以及民事诉讼均极为重要。被控告人前期故意不调取,后期又消极调查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2、借条存疑,借条草稿说明存在事实上的胁迫。
案涉六张借条多处涂改,利润、投资等被划掉,说明资金往来并非简单借款,极大可能是投资;六张借条的借款理由皆是购买和装修房屋,事实上控告人房屋于2016年初就已购买,且于20187月装修完毕。同时控告人在被害人李**车上发现了一张借条草稿,该草稿第一段是李**所写就借条,第二段为案涉的刘军*所写,增加了“我承诺用于房屋购买”(证据4:六张借条及借条草稿)。面对借条及借条草稿存疑,被控告人没有深入分析和研究调查。
3资金往来数据未核查,放任犯罪线索流失
控告人整理并提交李**与六名涉案人员的资金流水(李**转出约 133 万元,对方转入约 191 万元,借条总额 142 万元**与涉案人实际往来金额与借条总额差额达 87 万元,且借条年利率超 60%,已严重触犯《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明确指向敲诈勒索及高利贷犯罪证据5:与雷雨顺短信、微信图片;证据6:我根据李**与案涉六人资金往来的整理数据及凭证),但被控告人对上述数据 置之不理随后我对邻水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通知进行刑事复议和复核,在该过程中反复提到数据存在严重问题。直至20241月,被控告人才让涉案六人提供与李**的转款数据。被控告人在明知借条总额与涉案六人提供数据存在巨大差额时,仍未对数据差额进行调查,致使敲诈勒索中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关键证据不能完全呈现。被控告人及时依法调查核实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案件核心经济事实被掩盖。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74 条(对报案材料应及时审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非法放贷刑事立案标准)
4高利贷线索未处理,无视纪委认定结论
借条约定利息明显违反国家规定,但被控告人未将此作为刑事侦查线索20247月,邻水县纪委已认定刘*存在放高利贷行为证据7:控告人与纪委谈话录音)。由于公安机关未立案,纪委认定情节轻微,仅对刘军*进行了批评教育。刘军*及被控告人违反《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对犯罪线索的消极不作为。
二、调查程序严重违法,放任证据灭失与串供风险
1、关键涉案人询问严重滞后
直至 202363,被控告人对刘军*、鲁洪*2名核心涉案人制作笔录,此时但仍未对涉案人员顾培*制作笔录(证据8:法院前往派出所调取笔录中记录了具体时间,没有顾培*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24 应当及时询问证人的规定,导致涉案人有充足时间串供、隐匿证据,严重破坏侦查程序合法性。
2、立案审查超期7个月,程序正义受损
**死亡案件从 2023 3 9 日报案至 2023 10 月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据9: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远超《刑事诉讼法》第 112 应当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长时间拖延导致茶楼监控等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准备充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三、办案态度消极敷衍,关键物证处理失当
1、现场勘查草率,遗漏重要物证
案发当日,派出所对李**死亡现场勘查敷衍,次日其亲属在现场自行发现两部手机及一支笔(重要通讯及书写工具),上述物证本应在首次勘查中提取,却因被控告人疏忽未纳入调查,导致手机内数据(如案发前通讯记录、操作痕迹)可能因长时间闲置丢失,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19 全面、细致勘查现场的要求。
2、技术手段弃用,关键物证未依法检验
对李**手机这一核心电子数据,被控告人未依法委托技术部门解锁(如通过专业设备或司法鉴定),仅通知家属 拿回手机,违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及时、全面收集电子数据的规定,致使手机内可能存在的胁迫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未被提取,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
3、沟通推诿塞责,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
控告人多次联系派出所时遭遇电话无人接听、内部人员推诿,值班人员阻拦联系所长,导致证据提交、案情沟通严重受阻。上述行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 20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纪律要求,暴露办案人员严重的责任心缺失。证据10:与派出所值班人员通话录音)
四、失职行为导致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陈浩、雷雨顺系公安机关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资格。
2. 主观要件:二人对关键证据灭失风险应当预见(如监控保存期限、涉案人串供可能),却未采取措施(未及时调取监控、询问证人),或过于自信认为现有证据足够(未解锁手机、草率处理现场),存在明显过失。
3. 客观要件:二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调取监控、未核查资金流水)、未正确履行职责(超期立案、弃用技术手段),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多项规定。
4. 结果要件
(1)刑事诉讼程序受阻:因证据缺失导致不予立案,6 名涉案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权益受损:涉案人凭借条起诉后,法院因无胁迫证据判决控告人败诉,执行金额达30万元及利息,经济损失重大;
(3)社会影响恶劣:家属因司法不公陷入生活绝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112 条、第 124 :公安机关负有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审查立案、及时询问证人的义务。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9 条、第 174 条、第 219 :明确证据收集、案件审查、现场勘查的法定程序。
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 12 条、第 20 :对不按规定查处案件、工作失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标准。
依据《刑法》第 397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 条,陈浩、雷雨顺的行为已造成3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重大损失刑事立案标准;同时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 12 条、第 20 条,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并开除公职!
恳请上级机关立刻行动,将陈浩、雷雨顺送上法律的审判台!
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法律依据关联
渎职铁证
蒋平*笔录(证据 1
证明警方具备调查条件却故意不作为
《刑事诉讼法》第 52
通话录音(证据 23
证明警方拒绝、拖延调查,蓄意毁灭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9
无顾培*笔录(证据 8
证明警方纵容串供,破坏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 124
犯罪线索
借条及草稿(证据 4
证明胁迫事实,指向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 274
资金流水(证据 56
证明高利贷、非法经营犯罪嫌疑
《非法放贷意见》第 1
伤害结果
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据 9
证明刑事程序被人为破坏
《刑事诉讼法》第 112
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文书(证据 11
证明警方失职导致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渎职案件解释(一)》第 1
补充罪证
庭审笔录(证据 12
证明借条草稿来源,强化胁迫证据链
——​
​  
证据1:蒋平*2023310日笔录;
证据2:控告人与被控告人2023529日通话录音;
证据3:控告人与被控告人202387日谈话录音;
证据4:六张借条及借条草稿复印件;
证据5:与雷雨顺短信、微信图片;
证据6:我根据李**与案涉六人资金往来的整理数据据及凭证;
证据7:控告人与纪委谈话录音;
证据8:法院前往派出所调取笔录中没有顾培*笔录;
证据9: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证据10:与派出所值班人员通话录音
证据11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文书(证明经济损失)
证据12:庭审笔录(证明借条草稿中第二份为刘军辉所写)
以上证据均真实有效,可随时提供原件核对。
控告人(签名 / 捺印):查红梅
日期:2025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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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警太多,抗争到底。

发表于 2025-5-9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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