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绵阳市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判决执行监督这一神圣使命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宋骥检察长您好!迫不得已以这样的方式才能和您表达诉求,请理解!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与有效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监督,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守,更是对人民权益的庄严承诺。在这一背景下,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依法履行行政判决执行监督的神圣使命,其职责重大且意义深远。
可贵院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王金成申请执行监督《绵检行执监﹝2024﹞1号》一案。却因为面对监督对象为权力强大的人社局时,就把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神圣使命当儿戏了。对法院判决想方设法的变相理解及不尊重法院对判决的正确解释,却自始至终以变换各种理由推脱及为不依法进行监督找理由、找理由。导致双眼失明及大腿高位截肢的一级双重残疾人王金成的合法权益永远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其基本生活及基本救助得不到保障;导致已经四次的程序空转问题还是永远无法得到纠正及解决。本案现在出现的焦点问题是:
一、检察院对人社局是否正确履行(2024)川0793行初5号判决与法院的解释不同问题:
1.检察院对(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的理解为:①如果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腿部为工伤的决定书正确,那么在判决书中对该部分就应当予以维持,及在判决中只能撤销人社局对眼睛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错误行为。现在法院判决已经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2023)川0799工认341号认定腿部为工伤的决定书,就证明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错误。②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法院判决规定的期限已经重新作出包括腿部和眼睛部位都不属于工伤的(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于已经完全履行了法院判决的全部事项。③如果王金成不服还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复议途径进行解决,现在王金成已经通过诉讼正在解决中,切相关问题全部都能够在诉讼中得到解决。因此,检察院不对王金成监督申请进行鉴定是正确的。
2.法院判后答疑对(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的解释是:①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中,已经确认支持了人社局对腿部为工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腿部认定为工伤错误的任何表述。②法院判决查明认定事实中非常明确的表述为:综上,因为人社局对眼睛部位的认定错误而撤销(2023)川0799工认341号决定书,并不是因为人社局对腿部认定为工伤错误而撤销。③法院经过了解,工伤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必须撤销后才能对眼睛部位重新认定及加进去,因此必须撤销。
3.王金成认为对法院判决的解释,应当以法院判后答疑解释为准,检察院无权对法院判决作出不同的解释,并以此作为不予监督的理由明显属于故意推脱及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贵院在没有发现人社局没有新证据前对其是否依法正确履行法院判决的解释是:
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人社局以新证据,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书,已经完全履行了法院判决的全部内容,检察院因此不予监督。王金成认为:检察院这一解释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人社局如果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法院判决的,应当通过再审确认其新证据的效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且无论是权力强大的政府单位人社局,还是平民百姓的王金成,在该条法律规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样才能全部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正当性。本案人社局没有通过再审程序确认新证据的效力,就直接以新证据推翻法院判决腿部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三、检察院知道人社局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没有新的证据支持后解释又变为:
1.经开法院2025年3月11日审理的(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庭审中,人社局对其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支持。审判法官庭审中询问原因,人社局的回答竟然是由于鲁向阳和王金成的投诉举报,相关专家不敢签字。从中也再次证实了人社局依据的调查核实情况,明显属于勾结相关专家弄虚作假,因此不敢公开的事实。以及如果相关专家行得端、走得正,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事实及医学常识,还担心半夜鬼敲门吗?还担心一个平民老百姓的投诉举报吗?还是正好证明了此地无银三百两贼不打自招呢?
2.贵院知道了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腿部和眼睛部位为工伤决定没有证据支持后,解释又变为相关问题完全可以在(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解决,以此作为不予依法监督的理由,明显属于随意甩锅。因为贵院受理监督的(2024)川0793行初5号案件与该(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不是一个案件,贵院立案时已经告知程序不一样及互不打扰,且可以同时进行。且贵院应当将没有证据支持问题,作为被监督案件符合依法监督的依据。
四、人社局行政调查人员按照领导及多人参与决定的批示意见,作出不履行法院判、对抗法院判决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错误行为,已经触碰中央规定的严重干预司法红线三个规定问题,检察院依法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监督范畴:
2025年3月11日审理的(2025)川0793行初42号一案庭审中,人社局提交法院的(2024)川079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证据上出现领导的批示:内容为:郑植律师(注:上有被杠的划痕):1.请隆威公司做一个全面性的鉴定。2.请隆威公司上诉。3.是关系公司的名声。4.向专家:①伤由疾病引起。②调查取证结合判定为自身疾病。罗总:配合。
1.可得出,参与或者知道及最终决定该批示内容的人员有:①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分管工伤的李邦宏;②工伤科长寇小清;③用人单位隆威公司;④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罗建元及该所副所长郑植律师;⑤完全配合造假的人社局专家库专成员。
2.结合2024年6月20日人社局第四次作出(2024)川0799工不认14号不予认定腿部和眼睛部位为工伤,依据的调查核实情况内容。可得出:人社局完全是按照领导批示的伤由疾病引起和调查取证结合判定为自身疾病进行认定和执行的事实;甚至包括作为原告的隆威公司竟然也能按照作为被告人社局的批示,以欺骗手段作出的(后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被撤销)《旭日鉴定》全面性鉴定意见也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及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再结合,其庭审中提供的唯一证据《旭日鉴定》意见被成都市司法局告知被撤销,再次可以证明。
综上,该案出现的问题非常清楚及明显,且非常严重。检察院如果还是不予监督,明显就是把法律当儿戏!把国家赋予的及职责当儿戏!就会导致程序原因空转及问题永远无法解决!
此致
王金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姐夫):鲁向阳
联 系 电 话:15386629091
2025年5月12日
依法监督:确保行政判决执行,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监督,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在王金成工伤认定一案中,面对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现状,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判决执行监督的职责,显得尤为重要且紧迫。
一、检察院在行政判决执行监督中的职责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在行政案件中,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王金成工伤认定一案中,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相应的职责。然而,人社局未能依法履行判决,这不仅损害了王金成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权威构成了挑战。检察院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环节。
(二)监督法院判决执行的公正性
法院的判决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判决的执行则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保障。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督,旨在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执行。在本案中,法院已经作出了对王金成有利的判决,但由于人社局的不履行,判决未能得到实际执行。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促使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维护司法公正。
(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所在。在行政案件中,公民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侵害。王金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经历了多次程序空转,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二、依法监督的重要性
(一)确保法律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在王金成工伤认定一案中,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将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二)解决程序空转问题
程序空转是指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反复流转,却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的现象。在本案中,王金成的工伤认定问题已经经历了四次程序空转,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可以打破程序空转的僵局,推动案件的实质性解决,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在行政案件中,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公正司法,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王金成工伤认定一案中,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对王金成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
三、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路径
(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
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问题。在本案中,检察院可以与人社局进行沟通,了解其不履行判决的原因,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同时,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行政案件的解决。
(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
在沟通协调无效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依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同时,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履行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加强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加强司法公开,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本案中,检察院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检察院还可以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氛围。
在王金成工伤认定一案中,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判决执行监督的职责,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以及加强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检察院可以有效解决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问题,推动案件的实质性解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