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宜兴,汤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方某与刘某,两人称在某数字货币平台投资泰达币稳赚不赔,且作为平台商户可带汤某参与。于是汤某直接向方某、刘某银行账户支付货款45万元用于购买泰达币。可最近他发现账户余额无法提取,经过多次沟通,投资款始终无法返还。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刘某返还投资款项4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泰达币属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货币属性。公民交易虚拟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投资行为无效,投资损失需自行承担,最终依法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汤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