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物业公司给业委会提供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物业公司未明确权属
根据根据当时的法规文件《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 119 号)》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8 号)》,对名仕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权属我的判定如下:
1.绿地(1900 平方米)、道路(3000 平方米):《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住宅区(楼)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共场地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通常情况下,小区绿地和道路的建设成本会分摊到房价中,所以绿地和道路应归业主共有。
2.化粪池(2 个)、污水井(7 个)、雨水井(94 个):这些属于住宅区(楼)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且建设成本一般分摊进房价,依据上述暂行办法,应归业主共有。
3.垃圾中转站(2 个):属于小区配套的共用设施,其建设成本多分摊至房价,归业主共有。
4.水箱(7 个):作为住宅区内为满足居民用水需求的设施,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5.电梯(1 部):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建设成本分摊进房价,归业主共有。
6.信报箱(1 个):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通常包含在房价内,归业主共有。
7.消防设施(室外消防栓 3 具、室内消防栓 164 具、灭火器 228 个):是保障小区安全的共用设施,建设成本分摊至房价,归业主共有。
8.公共照明设施(楼道灯 294 盏、庭院灯 96 盏、大花灯 4 盏、射灯 6 盏、其它灯 4 盏):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照明,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9.监控设施(车辆识别系统 1 套、监视屏 1 台、电脑 1 台、摄像头 16 个、围墙红外线射管 10 套):为维护小区安全和秩序,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归业主共有。
10.避雷设施(12 组):是保障小区建筑安全的设施,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11.露天停车位(76 个、400 平方米):若建设费用分摊进房价,且未明确属于开发商所有,依据相关规定应归业主共有;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归属,则从其约定 。
12.非机动车库(4 个、100 平方米):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若建设成本分摊进房价,归业主共有;若有合同约定,则按合同执行。
13.共用设施设备用房(120 平方米):用于放置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共用部分,归业主共有。
14.物业管理用房(45 平方米):《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套修建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需提供该用房,所以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共有。
15.弱电井(29 个):是小区内保障弱电系统正常运行的设施,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16.儿童游乐场(1 处):属于小区的公益性文体设施,建设成本一般分摊进房价,归业主共有。
17.健身器械(7 套):作为小区的公益性文体设施,归业主共有。
18.报刊宣传栏(2 处):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
19.业主活动室(47 平方米):是为业主提供活动的场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color=rgba(0, 0, 0, 0.85)]
如果开发商有办理产权证或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权属除外,但是我们的购买合同中未约定,就应该默认为业主共有。
特殊说明:1.露天停车位、非机动车库:若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保留权属或约定使用权归属,需按约定执行;若无特殊约定,默认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用房:根据《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企业应配套修建物业管理用房,其权属随房屋销售转移至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有办理产权证或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权属除外。但是购买合同中未约定就应该默认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