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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脚发抖,加足勇气写这个贴,就上网示众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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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我记住了,你说你管我是谁,我还管你是谁,在22号晚上,接到电话,事发地渠县临巴广场说一个车撞了人,一个说没撞到人,我问那个小孩撞了就撞了,没有撞就没有撞,交警问我谁,我说小孩朋友,十多岁,最后交警走又问他们,那语气就听着特别不爽,经了解10多岁小孩我问他,交警有没有不文明执法,小孩说带执法记录仪的交警吼了他,可能这就是他们交警处警平时的威风,怕我听了,交警的语气,我的脚也发软,也有点后怕,人民交警理应文明执法才对,请问渠县交警,平时你们喊的口号文明执法在哪里,这难道就是终于人民吗?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务员法第59条,这叫不作为,应该按不作为处理,依照宪法第27条,警察法第44条人民群众有监督的义务,去的时候就想不录像,但广场有政府监控,这交警那就违反警察法22条,依照警察法44条,违反警察法22条以警察法48条记过处分,违权的路上是很坚辛的,并以打电话到渠县交警部门,以录音,像他们交警这样的态度,在他们眼里肯定是权比法大,每个人可以谁便吼,也是他们的家长小菜,这样的交警就应该上网示众,小孩我也问了,他自诉说了的,因为也特别气,我相信我会违权到底,不管有没有用,监督交警违法也是我的义务,真是群众呼声查无期,实权在握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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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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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25年05月23日,李某宏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渠县临巴街上行驶,即日20时15分许行驶至临巴镇中心广场路段时,与路上行人代某碧相撞,造成行人代某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检查,代某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右侧肱骨上段骨折。

  二、出警情况

  2025年5月22日21时04分,我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报案人李某宏报案称渠县临巴镇生活广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21时06分,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报案人,经了解事故现场已经撤离,伤者已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肇事驾驶员李某宏与伤者亲属(女婿)均在临巴派出所等待交警出警;办案民警到达临巴派出所后按照程序对肇事司机李某宏进行了初步的口头了解询问,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办案民警与肇事司机李某宏、伤者代某碧亲属一起返回事故现场作一步调查。办案民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复勘、走访调查。11时20分,办案民警赶赴渠县人民医院对伤者代某碧的伤情进行了调查了解。2025年5月23日上午办案民警对肇事司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05月26日,办案民警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了由李某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代某碧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给了双方。且当事双方表示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三、核实情况

  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期间,因工作需要对当事人李某宏和伤者均依法作了询问调查和了解本次事故相关情况,其全过程均依法规范办理,无任何不当言行、脏话、暴力话语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其工作流程合法规范。

  感谢您的来信!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与您沟通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向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咨询反映,电话:0818-7322387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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