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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南充市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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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问政四川多次举报控告南充市高坪区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在无证据证明本院法官未伪造证据枉法裁判情形下,滥用权利强行口头告知控告人法官未伪造证据。该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导致控告人因无书面回复不能往上复查。本人多次请求南充市高坪区法院上级机关审查该控告,但南充市政府服务管理局多次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条(不得转交给被举报人及其单位)之规定,将本人的举报控告材料转交给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该法院以司法程序代替信访程序愚弄群众,导致控告人的冤假错案得不到任何进展。
(问政四川上的图片未经授权不能转发,所以暂时先不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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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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