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择手段、坑蒙麻骗。在完全没有告知答辩人的情况下,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同意协议书的情况下,在没有缴纳1分钱假牙套费的情况下,用卑鄙的麻醉手段,故意的、悄悄的把答辩人的2颗健康牙齿磨掉了70%的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想逼迫答辩人不得不安装他那里几千元一颗的假牙套,其心之险恶、其灵魂之丑陋、其手段之卑鄙、其医德之败坏、其人品之恶臭与湘雅二医院的刘翔峰如出一辙!原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335条,未经答辩人同意破坏他人健康的身体组织,情节严重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医疗事故罪。
3、原告始终狡辩,毫无根据。原告把第一次答辩人去消炎时,原告顺带说的一句话“可能给答辩人戴假牙套”,就当作告诉了答辩人,想当然、自认为答辩人就完全同意了磨牙,当作狡辩的理由,这是何等的荒谬绝伦!况且答辩人第一次去消炎时就跟原告说的很清楚,必须等3次消炎完毕以后,答辩人观察一段时间,再回来做决定是不是要磨牙、戴假牙套。中国有哪个医院的医生说“可能给病人做手术就当作病人同意做手术”了吗?在任何医院,没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的情况下就可以做手术吗?永远都没有!
4、请原告拿出事实来。答辩人看病的详细病历书,答辩人的牙齿影像照片,答辩人的口头同意声音证据,答辩人签字的同意磨牙的书面材料证明,答辩人缴纳的安装假牙套的费用证明,让法官来详细、彻底的分析判断!
5、由于是原告的全部过错,故必须承担对答辩人的全部损失与赔偿。原告违反了<<民法典>>第1219条(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该原告违反了<<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违反了<<民法典>>995条(人格权侵害救济)。
6、牙齿修复与安装牙齿的费用是10万元。2颗牙齿,大医院牙齿的修复费用每颗1次就是1万元,2颗1次就是2万元,5年就需要重新换1次,就按25年算,就需要换5次,故就是10万元。营养费用是3000元,误工费用是2000元,人格形象伤害费1万、精神伤害费2万元,费用一共是13.5万元。如果原告认为不合理,那就请原告去找成都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做鉴定,或者西充人民法院摇号决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因为是原告故意给答辩人为造成的伤害,所以必须由原告出钱来做鉴定。
7、如果通过司法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果是单科磨掉了70%,则按照10级标准赔偿。标准是西充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万元*20年*10%=10万元。
8、原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7条(安全保障权) ,第8条、第9条(知情权与选择权),第11条(损害赔偿权)及第55条(欺诈赔偿权),当牙医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治疗必要性(将健康牙谎称需要治疗)就构成了欺诈,可要求3倍赔偿。2颗牙齿1次的修复费用是2万,故需惩罚原告赔偿6万元。
9、原告反复说答辩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答辩人再次声明,本人从一开始就是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由于原告长期藐视法律,长期用不法手段欺骗县城广大老年人与青年儿童谋取非法暴利,利用他们不懂牙齿知识欺诈他们,原告罪恶满盈,早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了。
尊敬的法官:鉴于该诊所与该牙医长期为非作歹,没有人站出来揭露他们的卑鄙医德与恶毒手段,致使很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伤害,严重影响了西充牙医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是该让原告尝尝法律的滋味了。
最后答辩人,再次提醒原告,请原告立马停止一切欺骗手段,如果还 是一意孤行,很多被原告欺骗过的人就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找原告算账!
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谁敢践踏,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为此,答辩人特向贵院提起答辩,请求依法依规判决!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任**
日期:2025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