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涪城区住建委、涪城区城厢街道办 投诉人:名仕苑业主 我谨以海英名仕苑业主的身份,就本小区物业公司违规操作停车收费,以及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失职不作为的问题,向监管部门提出正式投诉,恳请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整改。
一、投诉背景 本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24年换届成立,但由于成员中途退出及补选程序,直至2024年10月方全员到位。在此期间,小区卓林物业服务公司在未与新一届业委会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单方面沿用上届业委会约定的停车收费分成比例,即物业公司提取65%,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仅得35%。对此,新一届业委会未提出任何异议,甚至默认了物业公司的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业主权益。
二、对物业公司的投诉 1.违规操作停车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若未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且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合同因业委会换届已终止,物业公司与新一届业委会仅构成不定期事实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需重新协商确定。然而,物业公司未经协商,擅自沿用过往分成比例,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物业公司提取的65%分成比例远超合理范畴,且从未公开成本明细,无法证明其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共有。小区停车费中,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部分,其收益本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物业公司的操作显然侵害了业主权益。 2.缺乏透明度与监管 ·物业公司从未向业主公开停车费收支明细,也未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收益分配等情况一无所知,导致业主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投诉 1.失职不作为 ·新一届业委会自2024年10月全员到位以来,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未提出任何异议,甚至事实默认了这一操作。作为业主的代表,业委会未能履行其职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我深感失望和不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停车费分成),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然而,新一届业委会在未履行任何协商或表决程序的情况下,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严重损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 2.缺乏代表性 ·业委会本应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监督。然而,新一届业委会在此事上的沉默和失职,使其丧失了作为业主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四、投诉请求 1.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 ·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按65%比例扣留停车收益,已扣留部分需专项审计并公示成本明细。 ·督促物业公司与新一届业委会(或业主大会)重新协商停车收费分成比例,确保符合当前管理成本和业主权益。建议分成比例中,物业公司提取部分不超过30%,剩余归业主共有。 ·要求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标准、成本构成及审计条款,接受业主监督。 2.要求业主委员会积极履职 ·责令新一届业委会立即召开业主大会,就停车费分成比例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督促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合理分成比例,并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行为。
五、后续行动声明 若监管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介入调查并督促整改,我将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向房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恳请监管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本投诉,尽快介入调查并督促相关方整改。同时,我也希望主管机关能够加强对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监管,确保小区管理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附:物业公司2024公共收益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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