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儿啊,法盲不可怕,可怕的是法盲还要指导立法!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271条: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属业主共有财产(业主们花钱买的!),不是市政“公共财产”(国家财政建的!)。
第二,第274条:绿地可约定归个人专用(白纸黑字写进合同,合法!)。
第三,其他业主购房时签字放弃权益+享受房价优惠(交易完成!);
您现在反悔?晚了!《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您买房不读合同?—— 那建议补签《自愿放弃智商协议》;
如果您分不清“业主共有”和“全民公有”?—— 建议重修小学《社会》;
如果您认定“履约=违法”?—— 赶紧报警把自己小区开发商抓了,毕竟按您神逻辑,整个小区都是“公共财产变私有”的犯罪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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