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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上客

[群众呼声] 高坪璀璨江月小区疯狂圈地,高坪综合行政执法局听之任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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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3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孤狼 发表于 2025-5-30 22:10
我们全小区业主都支持楼主!如果不行就请楼主向上面的媒体曝光,我们全体业主就是楼主的坚强后盾!!!

小区是我家,就应该靠大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5-5-3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鲁班到啦 发表于 2025-5-31 07:21
我建议你把银行卡号放在评论区,让我们都拿出行动支持你一下,你一个人一直在奋斗,真的是太辛苦了哦,让咱 ...

谢谢你的好意,我儿子很孝敬,这就不劳你费心了啊!

 楼主| 发表于 2025-5-3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公共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小区绿化被圈占是违法的,其建筑属于非法建筑,高坪综合行政执法局有职责和义务拆除非法建筑!

发表于 2025-5-31 1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的楼主水平很高的,既列举了法律法规,又面照片有事实存在。小区的绿化属于公共资源,这些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这肯定是没有争议的!

发表于 2025-5-31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小区的绿化搞成这个样子,太放肆了。高坪综合行政执法局有不可推缷的责任!

发表于 2025-5-31 1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上客 发表于 2025-5-31 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 ...

你能纠正你所说的民法典274条,说明你还是看得懂法条的。但是据我了解好像人家购房合同说明了一楼是有优先使用权的,非一楼洋房业主也是签了自愿放弃使用权,如果你是洋房的非一楼业主建议您看看你签的合同,合同白纸黑字,权利边界分明。总想用键盘抹掉签字笔迹,莫非是患了选择性阅读障碍?羡慕花园景致可以理解,但把依法依约的使用权臆想成“侵占”,这份想象力不去写小说真是可惜了。

发表于 2025-5-31 1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上客 发表于 2025-5-31 10:08
谢谢你的好意,我儿子很孝敬,这就不劳你费心了啊!

不费心,都是一个小区的,只是感觉好像你的人生过得并不如意,现在感到挺同情你的。其实酸葡萄心理的最高境界,不是吃不到说葡萄酸,而是想方设法证明别人吃葡萄“不合法”。这份“执着”,暴露的何止是酸?更是灵魂深处的荒芜~

发表于 2025-5-31 1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一个人的“事业巅峰”是在论坛当举报斗士,这本身就是一个悲伤的故事。建议把这份“热情”投入更有价值的地方,人生或许还有转机

发表于 2025-5-31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上客 发表于 2025-5-31 10:04
小区是我家,就应该靠大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讲真的,我开始改变对你的看法了,举报帖刷得越多,越像是在向全世界宣告:“看,我多么在意他有的东西!而我,没有。’”这份执念,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惩罚?
与其把时间花在琢磨如何把别人的花园“拉下水”,不如想想如何把自己的人生“托上去”。毕竟,向下拉扯容易,向上攀登才是真本事~

发表于 2025-5-31 13: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孤狼 发表于 2025-5-31 08:18
楼主是知名律师,儿子当老板且孝顺。比你活的潇洒,比你过的高大上!

不是哥们,原来“有名律师”的业务水平体现在能把《民法典》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记成247条?这“名气”的含金量,今日算是领教了。看来下次打官司得先问问律师背不背得熟法条号
再说了,“高大上”的“名律师”,论坛举报时连法条都能张冠李戴?这“严谨专业”的人设和实际操作之间的落差,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儿子再孝顺,也替不了老爸背法条啊,您说是吧

发表于 2025-5-31 1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孤狼 发表于 2025-5-31 08:16
楼主儿子孝顺,过的比你滋润!

这位路人为“名律师”辩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辩护词也得讲基本法吧?一边吹嘘人家“高大上”“过得潇洒”,一边又暴露其连最相关的法条都引用错误,您这到底是捧他还是坑他?
您说他“过得比我潇洒高大上”,却对他的举报帖里连基本法条都弄错的事实视而不见?看来您衡量“高大上”的标准里,“专业素养”和“事实依据”的权重很低啊?

发表于 2025-5-31 1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274条也明确指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明示属于个人的楼主是一点都不说,拿着半截就开跑,购房时签过补充协议,开发商已通过书面合同以及之前的宣传资料广告等方式向所有购房者明示了花园专属于一楼业主使用,只要购房合同有法律效应,其补充协议同时生效。

发表于 2025-5-31 1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孤狼 发表于 2025-5-31 08:18
楼主是知名律师,儿子当老板且孝顺。比你活的潇洒,比你过的高大上!

又或许在您眼里,“高大上”“潇洒”人士的日常就是紧盯邻居花园、在论坛刷屏举报,还犯低级法律错误?这“高大上”的标准……恕我实在难以苟同。我理解的‘潇洒’,是没空管别人家院里的事。
一个真正“过得潇洒”、“高大上”的“名律师”,会放着大案子不管,锲而不舍地跟邻居家花园的使用权较劲,还犯下连法学生都不会搞混的法条错误?这份“执着”和“专业”,着实让人困惑。

发表于 2025-5-31 13: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5-31 1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野孤狼 发表于 2025-5-31 08:18
楼主是知名律师,儿子当老板且孝顺。比你活的潇洒,比你过的高大上!

如果他真如您所说完美无缺,那更该爱惜羽毛,用法律武器也该用得精准漂亮,而不是在论坛上撒泼打滚还漏洞百出。现在这样,到底是“高大上”,还是“眼红病”晚期耽误治疗?
说句实话,“高大上”人士能犯低级法律错误?“孝顺儿子”治不好“红眼病”?您这辩护词,成功把“无理取闹”升华成了又菜又爱玩。

发表于 2025-5-31 1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双标了吧,他自己爱普诶,咋不说他冒顶了人家司法部门给我普法

发表于 2025-5-31 13: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上客 发表于 2025-5-31 09:54
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这不是小事,这是违法行为。

不是哥们,我是真看不下去了,您说违法行为真是好大一顶帽子!麻烦您搞清楚:
第一:合同就是法律(《民法典》第465条)!人家拥有花园使用权,是基于全体业主(包括您)在购房时自愿、明确、合法签署的合同约定。这份约定对开发商和所有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这不是“侵占”,是“约定专用”! 您当初选择不支付一楼溢价,主动放弃了这部分绿地的使用权。现在看到别人合法享受,就反悔了?就污名化为“侵害公共利益”?契约精神在您眼里是儿戏吗?
第三:“公共利益”何在?这块绿地的权属、使用方式在购房时已完全透明,开发商没有欺诈,业主们(包括您)知情并接受。它从未作为公共活动空间规划和使用。您的“公共利益”指控,除了暴露您个人的不满和眼红,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吗?
城管部门多次核查的结果您是不信,还是不愿信呢?

发表于 2025-5-31 14: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荣营 发表于 2025-5-29 16:18
把公共资源变成私有财产,这纯粹在抢劫嘛。

神论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第一.法律扫盲:《民法典》第274条写的明明白白——小区绿地默认业主共有,但可约定归个人使用!人家合同里白纸黑字的“一楼专有使用权”,就是法律认可的“约定归个人”!  
第二.概念打假:小区绿地是业主共有财产,不是市政公园(公共资源)!您把70年产权业主们花钱买的地,混淆成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房地产商听了都想给您磕头——毕竟按您这逻辑,整个小区都是“抢”来的?  
第三:其他业主购房时自愿放弃使用权+享受了房价优惠,现在反悔了就说别人“抢劫”?这倒打一耙的功夫,建议申遗!  
按照你的逻辑:自己签字放弃的权益=别人抢劫?;履行合同=违法犯罪?  
您这魔幻法律观,罗翔老师看了都得连夜改讲义

发表于 2025-5-31 14: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智宏 发表于 2025-5-29 18:57
把我们的公共资源变成私有财产,个别业主不知羞耻!

如果你还是坚持你的“抢劫论”,行,给您指条明路:  
觉得合同违法:去法院起诉开发商和全体业主(记得带够诉讼费);  
认定城管包庇:向纪委监委实名举报(敢造谣需担责);  
坚信自己正义:现在就去报警(看看警察笑不笑场)。顺便提醒:报假警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您这“正义感”容易把自己送进去。
若以上都不敢,那您这和楼主抱团撒泼的样子,像极了考不上法学院就砸法院招牌的…嗯,您懂的

发表于 2025-5-31 14: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酬勤天道 发表于 2025-5-30 08:22
这是公共财产,为什么就变成了私人所有,这是违法行为。

哥们儿啊,法盲不可怕,可怕的是法盲还要指导立法!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271条: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属业主共有财产(业主们花钱买的!),不是市政“公共财产”(国家财政建的!)。  
第二,第274条:绿地可约定归个人专用(白纸黑字写进合同,合法!)。  
第三,其他业主购房时签字放弃权益+享受房价优惠(交易完成!);  
您现在反悔?晚了!《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您买房不读合同?—— 那建议补签《自愿放弃智商协议》;  
如果您分不清“业主共有”和“全民公有”?—— 建议重修小学《社会》;  
如果您认定“履约=违法”?—— 赶紧报警把自己小区开发商抓了,毕竟按您神逻辑,整个小区都是“公共财产变私有”的犯罪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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