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公共财产?您签合同时没带眼睛?
购房合同《附件》明确约定:“全体业主同意将特定绿地排他使用权授予首层业主”,您签字即代表自愿让渡该部分权利。现在反悔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要么您根本没看合同就签字——属于法定重大误解可起诉撤销合同;
第二,要么明知条款却出尔反尔——构成恶意毁约还装正义使者。
第二点,圈地私有?法盲请重读《民法典》
第一, 所有权≠使用权:绿地所有权仍属全体业主(《民法典》第274条),但使用权经合法约定可专有化(《民法典》第278条);
第二,专有使用≠私有财产:您家门口楼道也属公摊面积,物业却禁止您堆杂物——按您逻辑,物业是否在“圈地私有化”?
第三点,凭啥要求放弃?市场经济听不懂?
首层业主为花园使用权多支付30%房价,其他业主用放弃微量权利换来总价降低——这是市场自由交易!若您主张“权利未被购买”,请立即:
向开发商索要花园对应房款差价+利息;
或起诉合同无效并退房。
光论坛嚎叫却不行动——您究竟是维权,还是想白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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