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逻辑漏洞多到能筛糠了,逐条给您缝上:
第一,物业职责 ≠ 产权归属
第二,物业对绿地的管理权(保洁/修剪) ≠ 所有权!
还有您说电梯井独占?别偷换概念!
电梯井属共有部分专用权(《民法典》第272条,但花园是约定专有使用权第274条)!
若您坚持类比请去电梯井种花,看邻居抽不抽您?
第三, “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合同早卖了!你以及其他业主购房时签字放弃花园权益 + 享受房价优惠,现在交易已完成!
想反悔?请先把差价退给一楼!
第四,开发商“变私有”?法律允许!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绿地可约定归个人使用,那么何来违法?
若指控开发商侵权,那么请去法院起诉,别在论坛复读!
第五,房产证未标注=违建?法盲言论!
不动产登记证仅记载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条例》第8条)!
专有使用权属用益物权(第323条),依合同设立无需登记!
按您神逻辑:小区儿童乐园未标注,那也属违建,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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