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 工区派出所
对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被抢一案
处理情况的质疑与诉求
尊敬的绵阳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付玉瑞,现就涪城区分局、工区派出所对我公司公章被抢一案的处理决定及过程,提出严重质疑,认为该派出所在处理此案中存在乱作为行为,充当保护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事实经过
2022年1月10日上午8时08分25秒,蒋凯驾车与赵致超一同进入我公司。8时14分40秒,赵致超在总经办强行抢夺公司公章后出现在大门口监控录像中,并于8时14分49秒小跑离开厂区;8时18分07秒,蒋凯驾车离厂。法务部主任获悉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特巡警将我与法务部、总经办主任带至工区派出所,移交案件材料后离开。随后,工区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蒋凯、赵致超到所询问并制作笔录,但此后未对案件作出处理。经我司多次催促,派出所直至2022年10月24日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通知我公司领取。
二、对工区派出所处理该案件的质疑点
1.抢夺公司公章的法律定性与事实依据
(1)公章的法律属性:公司公章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身份凭证与权利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公章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对内实施管理的合法标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公私财物”。
(2)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蒋凯、赵致超在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由赵致超从总经办主任手中强行夺取公章,该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抢夺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观抢夺行为),依法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未对该行为作出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刑事犯罪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公司公章本身的物质价值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但考虑到其对于公司运营的重大意义及公章被抢夺后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因无法正常签订合同导致的业务停滞、经济损失等),可以认定此次抢夺行为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定性为抢夺罪。
(4)破坏生产经营罪关联:根据《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蒋凯和赵致超抢夺公章的行为,致使我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陷入瘫痪长达15年(自2010年起公司因股权争议已陷入管理困境,本次事件加剧矛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远超5000元(附公司2022 - 2025年经营亏损报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
2.办案超期的程序违法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行政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本案中,我司于2022年1月10日报案,派出所直至2022年10月24日才作出决定,超期227日(法定最长60日)。且派出所未按该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当将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未向我司出具书面延期审批手续或情况说明,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正当原则。
3.违法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与派出所责任
(1)变更登记的违法性:蒋凯于2022年3月18日持抢夺的公章向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成员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抢夺的公章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
(2)派出所的履职瑕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派出所未及时扣押被抢公章,导致公章被用于违法登记,间接造成我司治理结构混乱、生产经营停滞(附公司2022 - 2025年经营亏损报表及科研项目停滞证明),存在履职不作为。
三、诉 求
综上所述,工区派出所在本案中存在法律定性错误、办案程序违法、未履行公章管控职责等问题,导致我司出现“一司两班子”的治理僵局,科研生产秩序瘫痪长达15年(自2010年起公司因股权争议已陷入管理困境,本次事件加剧矛盾)。现恳请相关部门:
1.对涪城区公安分局、工区派出所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违法责任;
2.责令撤销蒋凯利用抢夺公章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
3.督促派出所依法对蒋凯、赵致超的抢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其可能涉及的抢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4.对我司因公章被抢及违法登记导致的经济损失(附审计报告)给予行政赔偿。
特此质疑与诉求。
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创始人、第一大股东(持股12.68%)、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6月9日
附: 监控录像截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经营损失证明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