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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司公章遭蒋凯、赵致超抢劫未立案,工区派出所责任几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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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遭蒋凯、赵致超抢劫未立案,工区派出所责任几何?

在企业运营中,公章是公司权力与责任的象征,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被抢事件,本应是清晰明确的案件,却因工区派出所不予立案,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让我们不得不审视工区派出所在此事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事实角度来看,2022年1月10日上午8时多,蒋凯、赵致超二人非法抢走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这一行为有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充分证据,并非所谓的“内部纠纷”可以简单定义。印章对于公司运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日常的合同签订、财务往来等诸多事务都离不开公章,它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关键要素。蒋凯、赵致超抢走公章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抢夺公章的行为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并索赔;在刑事方面,若符合一定条件,如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夺,可能涉嫌抢劫罪;即使未使用暴力,但公然抢夺且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抢夺罪 。在此案中,蒋凯、赵致超的行为明显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然而,工区派出所却未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漠视,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

工区派出所不立案的决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续影响。蒋凯用抢来的公章在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使得公司陷入混乱和瘫痪。正常的公司决策和运营机制被破坏,员工人心惶惶,业务无法推进,合作方对公司信任度降低,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而这一系列严重后果的源头,正是工区派出所的不立案决定。如果当时工区派出所能够依法立案,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公章,阻止蒋凯等人的违法行为,这一切本可避免。

在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救济途径,包括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以及提起自诉 。但这些救济途径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能替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立案职责。对于工区派出所不立案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内部的纪律处分,因为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因派出所的不立案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从理论上来说,公司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相应的国家赔偿。

工区派出所在此案中对蒋凯、赵致超抢劫公司公章不予立案查处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给公司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彻查此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还公司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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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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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悉。接警后,我局民警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到所制作询问笔录,依法调取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2022年10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年的10月25日,民警已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绵涪(工区)不罚决定[2022]11号)直接送达证人付玉瑞处,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监督,若有不明白之处或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请与工区派出所联系,电话0816——2331841,祝您生活愉快!

                                                                涪城公安分局网络发言人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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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 1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1 13: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 16: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 1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网络注册都是实名制,所以网管是一清三楚

发表于 2025-6-3 18: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6-8 0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公安分局网络发言人的回复,证明蒋凯赵致超二个人抢劫绵阳索尼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事实。
但根据工区派出所对抢公司公章如此重大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所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是大事化了而不是化小!
是包庇纵容,是尽职尽责的充当了保护

发表于 2025-6-8 09: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8 1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知其一不知其二!!!

抢劫公司公章一般是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

一般不适用的原因
行为性质:抢劫公司公章的行为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该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会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抢劫公章行为情节严重,就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适用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而抢劫公司公章通常是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因为抢劫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严重性,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综上,工区派出所适用法律错误。是大事化了!是包庇纵容!是充当了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0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涪城公安局 发表于 2025-6-6 16:41
网友:
       您好!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悉。接警后,我局民警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到所制作询问 ...

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 工区派出所
对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被抢一案
处理情况的质疑与诉求

  尊敬的绵阳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领导:
您好!
我是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付玉瑞,现就涪城区分局、工区派出所对我公司公章被抢一案的处理决定及过程,提出严重质疑,认为该派出所在处理此案中存在乱作为行为,充当保护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事实经过
2022年1月10日上午8时08分25秒,蒋凯驾车与赵致超一同进入我公司。8时14分40秒,赵致超在总经办强行抢夺公司公章后出现在大门口监控录像中,并于8时14分49秒小跑离开厂区;8时18分07秒,蒋凯驾车离厂。法务部主任获悉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特巡警将我与法务部、总经办主任带至工区派出所,移交案件材料后离开。随后,工区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蒋凯、赵致超到所询问并制作笔录,但此后未对案件作出处理。经我司多次催促,派出所直至2022年10月24日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通知我公司领取。

二、对工区派出所处理该案件的质疑点
1.抢夺公司公章的法律定性与事实依据
(1)公章的法律属性:公司公章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身份凭证与权利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公章是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对内实施管理的合法标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公私财物”。
(2)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蒋凯、赵致超在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由赵致超从总经办主任手中强行夺取公章,该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抢夺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观抢夺行为),依法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派出所未对该行为作出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刑事犯罪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公司公章本身的物质价值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但考虑到其对于公司运营的重大意义及公章被抢夺后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因无法正常签订合同导致的业务停滞、经济损失等),可以认定此次抢夺行为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定性为抢夺罪。
(4)破坏生产经营罪关联:根据《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蒋凯和赵致超抢夺公章的行为,致使我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陷入瘫痪长达15年(自2010年起公司因股权争议已陷入管理困境,本次事件加剧矛盾),造成公司财物损失远超5000元(附公司2022 - 2025年经营亏损报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
2.办案超期的程序违法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行政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本案中,我司于2022年1月10日报案,派出所直至2022年10月24日才作出决定,超期227日(法定最长60日)。且派出所未按该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当将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未向我司出具书面延期审批手续或情况说明,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正当原则。
3.违法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与派出所责任
(1)变更登记的违法性:蒋凯于2022年3月18日持抢夺的公章向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成员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抢夺的公章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
(2)派出所的履职瑕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派出所未及时扣押被抢公章,导致公章被用于违法登记,间接造成我司治理结构混乱、生产经营停滞(附公司2022 - 2025年经营亏损报表及科研项目停滞证明),存在履职不作为。

三、诉 求
综上所述,工区派出所在本案中存在法律定性错误、办案程序违法、未履行公章管控职责等问题,导致我司出现“一司两班子”的治理僵局,科研生产秩序瘫痪长达15年(自2010年起公司因股权争议已陷入管理困境,本次事件加剧矛盾)。现恳请相关部门:
1.对涪城区公安分局、工区派出所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违法责任;
2.责令撤销蒋凯利用抢夺公章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
3.督促派出所依法对蒋凯、赵致超的抢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其可能涉及的抢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4.对我司因公章被抢及违法登记导致的经济损失(附审计报告)给予行政赔偿。
特此质疑与诉求。


                     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创始人、第一大股东(持股12.68%)、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6月9日


附: 监控录像截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公司经营损失证明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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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0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说明蒋凯、赵致超俩人抢公司公章的详细情况,工区派出所去公司调取了唯一一个能反映蒋凯、赵致超俩个抢公章进出公司大门的时间,特别是赵致超抢劫公章得逞后,边跑边打电话向某某人汇报“工作顺利的情景的监控截图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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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0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1 0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2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血淋淋的事实证明: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瘫痪十五年的“功劳”就是工区派出所不作为充当“股东维权委员会”成员的保护伞所造成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07: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公司公章不予立案,是只(知道)用适用《治案处罚法》而不知道(还是不想用)《刑法》的相关条款?!这明显是避重就轻,大事化了!!!
唉!!!冤假错案原来是这样搞出来的!!!
原来司法腐败就是这样做出来的
使遵纪守法的正常公民不得不发自内心深处的一个字——服!
二个字——服啊!
四个字——不得不服!!!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绵阳索尼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企业两个班子的怪事,这样的企业有法正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吗?肯定是不行的!!!
为什么有人(有关部门)要这样搞?
动机、目的是什么???
都知道蒋凯只是一个冲在前面的傀儡挑梁小丑!大佬是些什么人(部门)只有蒋凯、赵致超、罗炳川、陈亚、李峰、徐宏罪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维权委员会第”几个小小显名股东成员持股比例不到1%就有组织召集股东会权利,不知道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是用的哪国法律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25-6-13 15: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区派出所没有收回抢劫去的公章,是不作为!
是有意思留在蒋凯手中,给蒋凯创造用抢去的公章在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付玉瑞变到自已名下。
工区派出所的功劳是大大的。蒋凯控制公司这三年多时间不知道是怎么感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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