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元市纪委领导:
您好!我叫杨梅,身份证号:510802196204150427 ,现怀着极度的悲愤与无奈,以最严正的态度向贵纪委提出以下六个问题,恳请贵纪委能秉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彻查此事,还我和我的家庭一个公道。
我与利州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纠葛长达二十余年,给我和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如今我已年届70,身体每况愈下,看病都成了难题,家庭经济也极度困难,而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这场不合理的司法事件。
一问:资产处置与债务清偿矛盾问题
在2016年,利州区人民法院以按份共有对1996年8月1日扣押我的部分财产(房产)进行处置,案号为2015年3631号。这一处置行为标志着我已还清所欠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既然认定我债务已还清,就应视为执行终结,为何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遗留问题?
二问:其他扣押资产去向不明问题
自1996年我的资产被扣押以来,除了上述被处置的房产,其他被扣押资产均不知去向。这些资产是我和家人辛苦积攒的心血,对我们的生活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利州区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我的扣押资产,现在资产去向不明,这是对我合法财产权的严重侵犯,请问贵纪委该如何督促相关部门查明资产去向并归还于我?
三问:诉前保全不解除问题
我全部欠款还清后,利州区人民法院却不解除对我资产的诉前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我的债务已清偿,完全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利州区人民法院为何拒不解除?贵纪委又将如何监督其纠正错误行为?
四问:家庭困难长达20多年的责任追究问题
由于利州区人民法院的种种不合理行为,导致我家庭困难长达20多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我和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苦。这种因司法不当导致公民家庭陷入绝境的情况,严重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我恳请贵纪委深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让造成这一局面的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五问:纪委监督职责履行问题
在我遭遇这一系列不公待遇的过程中,贵纪委作为监督部门,是否充分履行了监督职责?是否对利州区人民法院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我希望贵纪委能直面这个问题,并向我说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针对我的案件,贵纪委采取了哪些监督措施,取得了哪些监督成果。
六问:问题解决的期限与承诺问题
我期待贵纪委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针对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将在多长时间内展开调查,又将在何时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我希望贵纪委能以书面形式向我作出承诺,切实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让我在有生之年能看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重拾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信心。
我相信广元市纪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期待贵纪委能尽快展开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此事,还我一个迟来的公道。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杨梅
联系电话:1888666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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